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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用餐车窗被砸 丢失万元谁来负责

  13:41:31东北新闻网长春晚报(记者于慧实习记者张笑齐)车停在饭店门口的指定停车位后,十几人便走进酒楼用餐,可是取车时竟发现车窗玻璃被砸碎,放在车内的皮包和10000多元现金也不翼而飞。21日,从伊通来我市游玩的聂先生遇到这样的窝心事。

  据聂先生介绍,21日13时许,他和几位朋友分别开着3辆车来到位于亚泰大街的大宅门酒楼用餐,大家把车停在酒楼门前的停车场。聂先生嫌拿包太麻烦,就把皮包放在后排的座位底下,感觉放得挺安全才锁上车门离开。15时30分许,大家吃完饭走出酒楼,发现聂先生的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左侧后车窗被砸碎,座位上都是玻璃碎片,放在座位下的皮包也不见了。

  聂先生立即拨打110报警,并找到酒楼经理张先生。经过交涉,酒楼方面同意出钱将聂先生的车窗玻璃修好,但对于聂先生丢失的皮包及现金无法给予全额赔偿。

  当日19时许,记者找到该酒楼的经理张先生,他告诉记者说,出事后,酒楼方面积极帮当事人将破损车窗维修好,对于车内存放的皮包和包内的现金,因为当事人没能提供相关证据,不能给予全额赔偿。另外,在酒楼门前的停车位是免费提供的,在酒楼门前明显位置处摆放着“免费泊车,车损自负”的字样。

  “出事时保安在哪里呢?”对于这个问题,张经理告诉记者,聂先生停车的时间段正好是保安吃饭的时间。出现这样的事情,酒楼方面只能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记者离开酒楼时看到,酒楼门前划有规定的停车位,车辆进出都有保安指挥。

  22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市消协的一名负责人,他表示,如果是有偿看车的话,酒楼就应该负责任。但对于免费停车,责任到底该由谁来负,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和第18条的规定,饭店作为餐饮消费服务场所,在饭店门前停车是其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饭店有义务保障就餐者车辆等财产的安全,对就餐者车辆的毁损、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一些停车场操作不规范,停车后不给车主出具停车票据,丢车或者车辆被损毁事件发生后,保管方往往以车主没有停车票据,不能说明曾在此停车等为由予以抗辩。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建元律师事务所的李志庆律师,他表示,如果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以“合理限度范围”为原则。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经营者可能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中得到的利益,二是经营者对消费者财物的掌管、控制能力和权利。有的停车场所本身属于经营者所有,与具体的消费场所实为一体,当然处于经营者的控制之中。而有的停车场属于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只是为了方便消费者停车而予以“指挥”,在这种情形下财产受到损害即要求经营者赔偿,显然与情理与法理不符。在停车场本身属于经营者所有的情形下,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的费用,事实上包含了停车的费用,消费者停放车辆,事实上也是将车辆交给了经营者保管,按照权利与义务一致的法理,经营者应当负起保障消费者财物安全的责任,财物被盗,属于经营者履行义务不够,应该赔偿,对于损失的物品和现金数额的多少,则由消费者举证,按照所举证的事实给予赔偿。(新华网-长春晚报)[责任编辑:龙秋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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