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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博弈进入立法领域 看似混乱但推动法律改进


  《瞭望》文章:超越部门立法

  利益博弈进入立法领域,要求对立法程序的公正有更高的标准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汤耀国 实习生 朱莹莹

  追寻近年立法的进展,如物权法、劳动合同法、企业所得税法、反垄断法等,会发现不同法律或其草案的背后,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

  依法办事,即是公平。而在初始法条制定中体现公众利益,平衡各方博弈,方能达到“正义”目标。由法律正义保证实质正义,法律本身的程序公正必不可少。

  近年立法过程中的多方利益博弈看似混乱,但“也推动了法律的改进”。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对《瞭望》新闻周刊称。他是破产法等四部法律的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对此颇有心得。

  而在立法博弈中,如何让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与其利益相称的影响力,仍面临考验。其中,“部门立法”存在的“部门利益法定化”的问题,有可能伤害到公共利益,愈发引人关注。

  作为最重要的立法机构,全国人大的立法制度创新被认为是立法公正之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不仅参与过物权法等基本法律的起草,参与审议、修改法律案更是其日常工作。他对《瞭望》新闻周刊表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些年在推动立法公正方面的努力与成绩颇多,如公布法律草案、多种形式征求意见、更多地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起草法律案,等等,都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公开性,以广泛吸收民意,广泛代表、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

  利益调整下的立法重任

  改革的成果如何让人民共享,将是未来一段时间利益调整的重点。“从未来的5年或者更长一段时期来看,如何分享或共享改革遗产与成果,是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李曙光说。

  而法律因其权威与普适性,日渐成为利益博弈的“主战场”。

  利益博弈进入立法领域,是旨在将利益上升为权利的努力,是从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到主动参与制定者的觉醒,是从无序争利到有序博弈的进步。

  市场经济的利益集团力量增大,公众的权利意识复苏,政府部门掌握广大的社会资源——各方博弈越来越频繁。利益集团之间有博弈,与政府之间有博弈,与劳动者之间也有博弈;从立法观念调整,到权力界定,权利分配,经济利益确定,“中国现在很多法律的出台都是各个主体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李曙光称。

  以物权法草案为例,从公、私财产的保护到小区停车位,从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论争不断,成为当前各种利益关系复杂化的一个突出表象。到目前为止创纪录的“七审”,亦成为立法之手协调各方利益的一个突出体现。

  在繁杂的博弈表象下,李曙光梳理出当前立法博弈的特点:一是法律涉及的利益群体越多,博弈的程度越高。2006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短短一个月,即收到19万多条意见,这一数字在新中国立法史上仅次于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这些意见的背后,是劳资双方及其代言人、相关部门及其代言人之间的持续交锋。

  二是立法涉及的面越广、涉及的利益越多,立法越困难。单纯技术型的立法,如公司法,其出台并不难,而直接涉及博弈群体利益的立法则往往容易被“搁浅”。电信法从1980年起就开始起草,至今还在争议。国资法、反垄断法、破产法无不是起草10年以上,亦因为其涉及改革的深处利益。

  三是对于焦点问题的解决往往不是一部法律“单兵突进”所能完成的,而是各个法律协调的产物。破产法对职工债权问题的最终解决要依赖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四是博弈主体的多元化。大量的利益或非利益主体卷入了利益博弈中,博弈变得复杂,利益更难以调和。典型的是有关房地产的政策法规,房地产商、地方政府、炒房者、投资者、需求者、中央政府、金融机构、学者都参与到博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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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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