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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博弈进入立法领域 看似混乱但推动法律改进


  防止部门利益挟持立法

  在复杂利益调整中追求法律的正义性,成为更大的挑战。

  观察中国立法的博弈,有两种力量引人注意,即政府部门和利益集团,一为承接历史传统一直主导立法的力量,一为新时期增长迅速的力量。

  “利益集团”的本义是中性的,本是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多元化的正常产物。而“利益集团”在中国的贬义化,主要源于以行政垄断为依托的“特殊利益集团”引发的社会不公。与之相较,相对弱势人群的诉求渠道、影响力就小得多,往往依靠高层推动。

  事实上,最为强大的立法博弈力量仍属政府部门。政府部门除了能起草法律草案,自身还能发布同样具有法律效应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据统计,近20年来,在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中,由国务院各相关部门提交的法律草案占总量的75%至85%。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数更甚。

  李曙光称,“政府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模式是我国一个非常特别的现象,在这种模式下,立法程序一般是由国务院某一部门提出法律草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并进行立法技术处理,经国务院批准后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部门规章按原义本属内部规则,但在中国,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行政管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部委可以发布规章,1989年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还进一步规定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就有关事项制定规章。

  李曙光表示,“政府部门主导立法”既有议行合一体制上的原因,也有信息不对称的原因。

  在立法领域,由于政府部门对情况比较了解,数据掌握多,了解问题所在,也更能考虑可操作性,因而立法效率较高。

  然而,“部门利益法定化”的弊端也越加凸显。行政部门偏离公共利益和社会理性的情况并不少见,以行政权力为依托,在立法中更多地追求部门局部利益,变相实现小团体或少数领导的利益,尽可能争取有利职权,如审批权、机构设置权和财权,同时尽可能规避责任。

  2004年5月的一宗邮件被毁案曾引发这方面的热议。四川绵阳市邮政局商函公司将一公司交寄的200万封信件卖到废品收购站,被索赔3000万元,但法院根据邮政法规定——“平常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而驳回诉讼请求。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启权2005年底在广东省立法工作会议上曾表示,当前,政府机关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的“有利则争、无利则推、不利则阻、他利则拖、分利则顶”的现象,影响立法工作,已经成为最突出的问题。

  往深一步看,部门利益法定化积累下去,将动摇人们对法律规范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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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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