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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属企业要“分红”给政府股东

  从1994年开始,已延续10多年的国企独占税后利润的格局,在我省已经悄悄发生变化。省政府日前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省属企业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并对国资收益收缴范围、收缴标准、收缴程序和使用方向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1994年以前,国企实行“统收统支”政策,即企业将所有利润上缴财政,然后再从国家财政那里获得投资及亏损所需的全部资金;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企的税后利润归企业所有(但国企税率高于其他所有制企业)。2003年,随着国务院国资委的成立,国企的出资人地位首次得到明确。在此基础上,2006年前后,国务院国资委有关人士曾表示,国企应向出资人即政府上缴收益或红利,因此,国企利润或将不再由企业独享。

  此前,省国资委曾在有关文件中指出,省属企业的税后利润,应首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次是提取法定公积金等;最后所余,则应用于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省政府日前正式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省属企业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并对国资收益收缴范围、收缴标准、收缴程序和使用方向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该办法规定,省属企业的国资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以及国有控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收益等。办法特别指出,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余额的20%上缴;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全额上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在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缴;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国有控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记者了解到,此项工作中的收缴程序由省级国资监管部门管理,并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而国资收益所得资金将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并由省级财政部门管理。对于这部分国资收益资金的使用,则将由省级国资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根据办法的规定,国资收益将用于省属企业的发展与改革,包括对其进行资本性投资、支付省属企业改革成本、为省属企业提供融资等。

  自此,从1994年开始,已延续10多年的国企独占税后利润的格局,在我省已经悄悄发生变化。省国资委有关人士昨日向记者表示,这一办法的出台与执行,是省属企业出资人履行出资人权益的重要体现。(周祥新)

  来源:

  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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