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指定律师办手续 申请贷款人掏服务费 一女士为此起诉 并拿出仨协会“谁委托谁付费”说法———
昨天,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联合发布公告表示,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过程中,聘用律师时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今天,被媒体广泛关注的唐女士状告银行收取“按揭律师费”案在丰台法院开庭。
上午,唐女士没有来到法庭,她的两名代理律师代她出庭。在原告出示的证据中,就包括昨天仨协会联合发布的公告。
但对此银行的代理人并不认可:“即使不考虑这个公告的性质,法律有规定法不溯及既往,所以这个证据本案并不适用。”
11时30分,法官宣布此案择日宣判。
据专家介绍,此案的判决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有着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事件
2006年3月,25岁的唐女士因缺少15万元购房款,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丰台区支行申请办理个人房贷。随后,唐女士接到银行通知,要求找其指定的律师办理相关手续。
2006年3月15日,唐女士按照通知向银行指定的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提交了还贷能力的证明等文件,并交纳了380元的律师服务费用。
此后,唐女士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规定:律师服务费、登记、评估、保险、鉴定、鉴证、公证、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保证人和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
事后,唐女士向北京市司法局查询得知,该律师事务所根本没有这名“孙律师”。
银行请律师来审查消费者的贷款资格和还款能力以规避风险,却要消费者来负担费用,为此,唐女士将农行北京市丰台区支行告上了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并要求银行双倍返还“律师费”760元。
争论焦点
焦点一
应向谁要这笔钱?
原告说法
借款合同关于由原告承担律师服务费的规定显失公正,应予撤销。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说法
律师费并非银行收取,律师服务费用实际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律所收取。银行没有收到律师服务费,要求其返还没有依据。
焦点二
律师真假与银行无关?
原告说法
在交纳律师服务费后,该指定律师未曾按照规定向自己出具正式发票,况且经查询该指定律师还不是一名真正的律师。
被告说法
是否为真正的律师办理,与银行无关。银行接收的文件中所有律师签名均是北斗律所律师张某。对于北斗律所转交的手续到底为张律师办理,还是其他工作人员办理,银行无法作出判断。
即使不是“真正的律师”办理,也只能构成律所对唐女士的违约;银行没有义务、更没有能力对律所是否对银行违约进行审查。
焦点三
适用消法还是合同法?
原告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银行在要求向指定律师提交审查文件并支付律师费时,并未说明律师是为银行提供服务的这一真实情况,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银行要求原告必须向指定律师提交审查文件并支付律师费的行为侵犯了唐女士的自主选择权。
银行在双方交易过程中利用其强势地位将由自己受益且应由自己承担的律师服务费转嫁给唐女士承担,侵犯了唐女士的公平交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