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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规定颁布 须履行相应义务

  中新网1月25日电 中国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日前制定印发《关于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规定》,提出由红十字会创办(包括历史上创办)的医疗机构或由红十字会设置的医疗机构或国内、外红十字会提供资助援建的医疗机构或历史上与红十字会关系密切或对红十字事业做过特殊贡献的医疗机构等,并遵守《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会章程,热爱红十字事业,履行红十字义务,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者,可以申请冠名“红十字(会)”。

  《规定》要求,以“红十字(会)”冠名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地区名称等识别名称后、医疗机构通用名称前,增加“红十字(会)”字样。由红十字会创办和设置的医疗机构,冠以“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名称可以作为医疗机构的第一名称。其他医疗机构则可冠名“红十字”字样,但不能作为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冠名“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不符合有关规定或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当地县(市)级以上红十字会可提出取消冠名的意见,报原批准该医疗机构冠名的红十字(会)审核,待审核批复后报中国红十字总会备案,被红十字(会)取消冠名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规定》还提出了医疗机构冠以红十字(会)名称的申报、审批程序,以及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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