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武汉1月25日电(记者艾启平)湖北省信息产业厅厅长张洪25日对媒体表示,《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理》(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将改变湖北省无线电管理烦琐复杂现状,有利于保护国家频率资源和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 |
当前,湖北省的无线电波秩序混乱。如湖北移动的无线网络多次出现不明信号干扰,致使民众手机拨打不通,经排查为擅自销售的非标无线电干扰器所致。2000年11月,武汉长航水上导航避险通讯系统受干扰;2002年5月,武汉空管中心告急;2004年6月,宜昌秭归救灾通讯指挥网受干扰事件等,经排查均为擅自销售和违法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所为。
为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率资源,湖北结合该省实际制定了《条例》。《条例》规定,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最长时间为10年,临时使用频率应严格执行审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非法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对船舶、航空器安全运行造成危害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无线电台(站),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古建设保护、城市市容景观的整体要求。民航、电力、航运、公路、铁路等涉及电磁环境保护和电磁辐射的重大建设项目,其选址方案的论证、报批,必须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同意。
《条例》还规定,涉外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驻华代表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在湖北设置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应当报经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据统计,截止2005年底,湖北省无线电设台单位已发展到1500多家,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从2000年的131.7万部猛增到1500多万部,共有24种无线电业务服务于各领域。2005年,该省信息产业创造总产值515亿元人民币,其中移动终端制造就创造48亿元,利用频率资源创造200多亿元,对湖北经济建设起了巨大拉动作用。
(责任编辑:王永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