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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临时停车丢了谁赔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刚买没多久的车停在路边临时停车场后不翼而飞,车主舒英建起诉停车场主管部门,索赔4.7万余元。昨日,青羊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认为被告没有保管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起诉。

  车主:吃饭回来车不见了

  “停车场停了2小时,转眼就不见了。”昨日,舒英建告诉记者,2005年12月,他花4.7万余元买了一辆长安奥拓。2006年2月26日中午,他把车停在陕西街蓉城饭店对面的临时占道停车场,交了3元钱的停车费,守车人出具了一张印有“四川省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的定额发票。下午2时过,他到附近餐馆吃饭回来取车时发现车“不翼而飞”。

  “车子丢了,守车人有责任。”舒英建说,守车人告诉他看到另一个人把车开走,守车人以为是他的朋友,还指挥那人倒车。当时,汽车的防盗警报还响过。由于没买“盗抢险”,舒英建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律师:主管部门应该赔偿

  舒英建的律师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春晓说,车场主管部门和停车人之间是一种保管合同关系,车主交了停车费,停车场除了提供场地停车,守车人还要承担看管和指挥车辆停靠的义务,保障车辆的安全。

  和春晓说,去年颁布的《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停车场地占用费,停车场设施设备购置、维修费,停车场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税金,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的赔偿金,停车场正常运转所需的水电费等费用构成。这说明,车辆在临时停车场丢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占道停车不是保管关系

  被告在答辩状中称,舒英建交的3元钱是占用道路的场地使用费,并非保管费。被告没有明确同意为舒保管车辆,舒也没有向被告交存车辆行驶证、车钥匙等。所以,被告不能实际控制车辆,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路边临时停车场性质特殊

  法院审理认为,舒英建丢车的停车场是路边临时占道停车场,并非商业性的院内露天或室内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场占用的是具有公共资源性质的公共交通道路,这有别于其他类型的停车场,它是依据有关交通法规设置,是为缓解商业性停车场无法满足辖区停车需求矛盾采取的权宜措施。舒英建支付的3元停车费是因占用公共交通道路资源支付的场地使用费。舒与被告间不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而是因占用公共交通道路资源产生的场地有偿使用关系,主管部门没有保管义务。

  法院还认为,临时占道停车场管理人员职责主要是代为收取车辆占道场地使用费,指挥车辆在规定区域规范摆放。此外,管理人员还应对停放车辆的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提醒制止他人对车辆不利。但是,舒英建的车是他人用钥匙开车的,管理人员一般会认为有钥匙的开车人就是该车的权利人。舒英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管理人员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管理局不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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