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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执法缺位 西安:十年电力法难倒八人执法队

  电力违法案件每年数千件 执法人员编制掣肘仅数人

  西安:十年电力法难倒八人执法队

  本网记者 台建林 本网通讯员 安良

  中南海震怒了!

  一段输电导线被盗,4座铁塔拦腰折断,3座铁塔严重变形,两个110千伏变电站停电,西潼高速公路交通中断9个多小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3万元,间接经济损失280万元。

  2005年6月,发生在陕西省华阴市的这起案件,被央视连续报道,引起中央领导高度重视。案件迅速被侦破,罪犯被严惩。为此,陕西省人大、陕西省政府在2006年地方立法中责成法制办组织起草地方法规,着力规范解决电力设施及电能的保护问题。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开向社会征集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吸收公众直接参与立法。从反映的情况看,我国电力法施行十多年来,电力执法缺位,“难点”重重。

  身份之难:没领过执法证

  张仪的单位这几年的变化,让他很久难以适应。

  2000年机构改革以前,他所在的西北电管局(陕西省电力局)政企合一,行使电力行政管理职能。机构改革后,他的单位改为陕西省电力公司。省、市电力局、供电局的行政管理职能改由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行使。

  又经过若干次机构改革,各级政府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也发生了变化,各地设置情况不尽一致,在不同的地市分别有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国资委、工交办等部门,关于电力管理这部分职能则是在不同市、县,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由不同部门进行管理。

  改革之前,西安电力部门共有电力行政执法人员300多名。改革之后,西安市经委下设电力处,2002年成立了电力执法监察大队,设编制8名。2005年至2006年,西安市共发生电力设施被盗及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案件达数千件,通过电力企业上报,电力执法监察大队处理的没有几件。

  西安市之外,咸阳、汉中等设区市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下设的具有电力监管职能的处、科室,最多编制只有四人,而且管理的是工业、交通、能源等综合业务。只是进行宏观协调电力企业与用户的矛盾,无暇顾及电力执法的具体事务,很多主管部门甚至不知道自己有电力执法权,从未领取过电力执法证件。

  而原来的电力部门经过改革,政企分开,已经转变为企业,丧失了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有能力无权力,有权力无能力”,张仪说,电力企业有能力进行电力事务日常监管,但无执法权力,遇到具体问题时无法直接处理;经济综合部门有执法权,但没有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具体事务的管理。这就导致电力执法出现真空状态。

  在有的市,电力局仍旧保留。但电力局是“官”是“民”?身份模糊。一些地方的领导,在开会、发文件时均将电力局列入其中,在整顿经济秩序、管理社会事务的综合执法的过程中也要求电力局参与,比如在拆除违章建筑或关停一些企业时,首先要求电力局配合。电力局感到机构改革后,政府对它们的“待遇”变化不大,实际中仍履行了很多行政部门的职责。

  “门户”之难:各吹各的号

  电线刚在村里架起来,又得马上迁移———村里的房子统一加高了,建筑物与线路的距离达不到安全要求。这是前两年在洛川县发生的一件事。

  其实,电力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遇到矛盾重重:有树木和线路的矛盾、建筑物和线路的矛盾、铁路与线路的矛盾、公路与线路的矛盾、开山放炮、违章取土等。

  在农村,电力企业要架杆搭线,农民则开口漫天要价,挖一个电线杆的坑,或者遇到影响线路安全需要砍伐的树木,少则几千、多则上万元,企业难以支付。更有甚者,故意在线路下栽种速成型树种(如穿天杨等),影响到线路安全,以此来向电力企业要钱。

  在城市,树木生长高度达到影响电线安全了,需要剪枝或砍伐,园林绿化部门不同意,相互间发生争执,而且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城市改造中,由于公路拓宽,原有的线杆线路都架到马路中间,既影响交通安全,又危及电力设施;城市建设过程中,楼房修盖的距离与线路太近,达不到安全要求,严重影响居民的生命健康。

  细细分析,这些矛盾的产生,主要是在城市和农村的建设过程中,电力线路规划没有列入到市政建设总体规划当中,大法间缺乏衔接,部门之间缺乏协作。

  查处之难:缺人少技术

  张仪的一个同事抱怨:电力设施发生被盗案件后,通常丢失的只是一些导线、塔架或者变压器材,直接损失不大。报到公安机关后,一般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由于金额小,公安机关不大重视,破案率较低。

  “偷电”,专业术语称之为“对于电能的窃取”。由于电能本身不是有形物,难以计量,而且近些年来窃取技术不断提高,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才能认定,所以电力企业报到公安机关或者到司法机关后,对于盗窃的具体电量无法确定,按照电力行业的标准计量,司法部门难以认证,导致了对窃取电能的打击力度不够。

  解难之道:出台地方法规

  电力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命脉。电力企业要为用户提供优质电能服务,这是天经地义的。现在,一方面人们对一些电力企业凭借垄断地位的种种做法不满,将其称为“电老虎”;另一方面由于法制不健全等因素,敢于在老虎嘴里拔牙的,也大有人在。国家电力法施行已有十多年,现在亟需在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规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地方条例,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在保护人民群众依法用电的同时,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杜绝或减少涉电案件的发生,维护用户和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省法制办组织法学专家、电力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的同志,并邀请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同志调研论证。大家提出,上述问题外省也不同程度存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解决执法主体的问题:

  ———各级政府成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由财政拨出专项资金,并配备专业人员、车辆设施,进行日常管理;

  ———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下成立电力执法监察大队,通过委托,使其具体行使电力执法职责;

  ———通过立法授权,将行政执法权授予实际承担公共事务的电力运营单位,由其负责人、财、物及各种配套设施,组成执法队伍,人员身份不变,执法工作由政府综合经济部门监管并负责执法人员的培训,认定其符合执法资格后颁发执法证件。(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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