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维明被免“全国人大代表”
有严重违纪行为,曾任广东省副省长、政协副主席
本报讯(记者田霜月 实习生张定玉)昨日,广东省原副省长、政协原副主席刘维明,因严重违纪,被省人大常委会议罢免了全国人大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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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闭幕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罢免刘维明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据决定,刘维明是省十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选出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严重违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刘维明的代表职务。
人大常委会决议速递
表决撤职案 匿名投票
本报讯(记者田霜月 实习生张定玉)人大常委会表决撤职案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昨日常委会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相关修改,明确了撤职案的投票方式。
修订后的规则要求,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经两次审议。
对于预算审查,规则要求,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7月审查和批准省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的本级决定草案。同时听取和审议省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度执法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规则还提出,法规案、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人事任免案一般实行逐人表决;但经当次会议到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多数同意,也可以实行合并表决。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的任职理由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由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到会提请任免。
个案监督不再规定
本报讯(记者田霜月 实习生张定玉)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废止了《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主要是考虑到《规定》部分条款和《监督法》不一致,比如《监督法》并没有将个案监督作为一种法定的监督形式。
据介绍,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监督法》,已经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内容,涵盖了《规定》。同时《规定》的部分条款也与《监督法》的规定不一致。比如《规定》第五条:“执法检查可以与个案监督工作结合进行。”但《监督法》没有将个案监督作为一种法定的监督形式。《规定》第七条:“执法检查组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组成,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以及下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参加。”但《监督法》规定,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
《规定》第十二条:“人大常委会必要时可以就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出法律监督书。”但《监督法》没有关于人大常委会发出法律监督书的规定。
所以《规定》被废止,也是考虑到监督法的内容非常具体,操作性强,常委会还通过了关于提请废止《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议案,决定提交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刘维明简历
刘维明,广东省原副省长、政协原副主席。1938年10月出生,湖南宁乡人,195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1955年10月参加工作,曾任南岭煤矿工人、安全检查员、副科长;
1963年参加广东省“四清”,任工作队组长;
1965年任广东省煤建公司203建井队党总支书记、梅田一矿革委会副主任,1973年任梅田矿务局革委会副主任;
1974年任广东省煤炭工业局革委会副主任,1975年10月至1978年11月任广东省革委会副主任;
1978年10月至1982年12月任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1979年5月全国青联副主席、代主席(其间于1983年在中央党校学习);
1985年任广东省政府党组成员、省体改委副主任,1985年11月至1988年5月任广东省委常委;
1988年1月任广东省副省长,1998年1月当选广东省政协副主席。是中共第11、12、13届候补中央委员。
据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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