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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住宅“养老金”清缴大限

  4月1日:住宅“养老金”清缴大限

  逾期不缴者将被采取强制措施

  本报讯市国土房管局昨天向全市发展商发出通知,要求在4月1日前,对本企业自1994年11月1日以后竣工的所有项目应缴交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进行自查,并分别自行申报缴交。

逾期不申报缴交的企业,国土部门将依法采取加收滞纳金、暂停开发经营资质等强制追缴措施。

  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俗称房屋“养老金”。收取和追缴专用基金,是一项关系到社会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问题。

  我市追缴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工作去年启动。自去年初出台了《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后,国土部门及各区主管部门于2006年8月1日起全面启动了专用基金的收取与追缴工作。但是,国土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尽管新建住宅项目的清欠进度较快,但仍有大量的老住宅小区的开发商仍未缴交。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全市已有10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申报缴交116个房屋项目的专用基金共计7.1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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