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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是法律死结吗(图)

世相漫画 李华 配图

  对于太多的逝者来说,也许生前他们明白生而平等的道理,却已无法见证死亡“补偿差异”的悲楚。这种“补偿差异”像幽灵一样,弥漫在大地上空——这就是“同命不同价”的死亡逻辑。它逼迫着我们去拷问,法律的理性和良知究竟有着怎样的准绳?

  在这样的追问之下,来看一个少女的死亡。今年刚满20岁的李媛媛,曾经是云南省一家企业文工团的舞蹈演员,去年7月30日,不会游泳的她被同事彭某和张某强拉进河中嬉戏,一阵浪头卷来,再也没能上来。
事发后,原告代理律师请求判令由彭某和张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对李媛媛之死承担全部责任,支付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内的总共26.374万元经济赔偿。其中,死亡赔偿金为185320元。但法院的判决却让家属大失所望:法院依据农村户口标准,仅判赔偿金3.6万余元。(新华网1月26日)

  因为所谓的农村户口,一条鲜活生命的价值,顷刻间便分出了个三六九等。然而,所有的悲怆在法律面前似乎都注定会显得无力。李媛媛家属依据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后,提出的18万余元的死亡赔偿要求,而法院作出的判决,依据的则是农村居民死亡赔偿标准所计算得出的。横亘在前的法律由此而产生出暧昧不明歧义空间。相关法律即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户口源地在事实上成为这条律令的逻辑支点:纯收入少的人在其正常生命期间获得的收益就少,纯收入高的人获得的收益就多;城镇居民的纯收入大大高于农民,所以死亡给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造成的收益损失有很大差距。进而,我们还可以推理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被户籍制度固定,农民不可能在不改变户籍的情况下到城镇工作,获得和城镇居民同样高的收入。

  任何一个人的户口都具有某种客观性,而非可以随意地自我选择。农村和城市在资源占有、发展空间上先天已有不均,相对城镇居民来说,农民本来已显弱势,在这样的情形下,单纯以户口地及居民纯收入来论死亡赔偿标准,必然有失公允——剪刀差越拉越大。而当下的中国,“城乡二元体制”已支离破碎,农村居民可以自由流动到城镇工作,甚至长期生活和工作下去,并使收入状况发生根本改变。这些情况已经使单纯以户籍为标准来判断每个人的收入情况变得日益失去效力。

  法律必然有其固有的尊严,而其尊严的核心便是公平公正。基于此,废除按户籍制度来划分赔偿标准,对城乡居民都统一适用一个标准,便成为必然。在这种理想状态尚不具备执行条件的当下,不妨实现个别的平等,既维持现行按户籍制度来划分赔偿标准的做法,但进行特殊规定,对在城镇长期生活工作的农村居民适当用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我们相信,这对于法治公平和社会和谐以及规避道德风险,都将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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