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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执法过错将追责

  上海东方早报记者近日从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获悉,今后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中发生执法过错,将被追究责任。

  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卫生监督机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本市卫生监督工作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具体行政行为均确立一名经办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过错承担主要责任。

  据了解,卫生监督执法过错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规,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执法不当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超越法定权限执法的;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行政行为有过错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应当追究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对于发生监督执法过错的责任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的处理。对于发生行政行为过错的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市卫生监督员也将按规定实行过错责任记分制度。如果在稽查或者其他工作中发现卫生监督员存在行政行为过错或者工作质量问题等情况,应进行相应扣分。扣分达到一定分值,卫生监督员必须接受重新培训;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卫生监督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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