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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院首开先河 设立基金缓解执行难抚慰弱者

  记者蒲哲 通讯员樊斯坦唐业继阅读提示法院判决生效,被执行人自身一贫如洗或逃之夭夭,执行难以落实,受害方生活因此陷入困境。为解决这一矛盾,湖北省法院系统在全国率先推出司法救助,去年争取省财政等资金200万元,首批救助近100人。

  遭遇家庭暴力 栖身之所变卖 滚烫的5.6万元救助受害人

  “我做梦都没有想到这个结果!”2006年底,当恩施州利川市一名叫夏红玉的女子从法官手中接过救助款时,眼含热泪。这是湖北省三级法院决定联合开展司法救助,设立救助基金后救助的首个当事人,三级法院共同为这个弱女子撑起法律保护伞,使其获得司法救助款5.6万元。2004年12月,夏红玉生完孩子后不久的一天晚上,丈夫牟伦胜要求与其同房,夏以会伤害身体为由予以拒绝,两人发生争执。牟伦胜竟用螺丝刀戳向她的右眼。夏红玉被送进医院,她的右眼眼球被摘除。同月21日,牟伦胜在恩施州精神病院被鉴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2005年1月6日,利川市公安局将牟伦胜释放并撤案。其后牟又重新作了两次鉴定,结论为“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发作”,但其作案动机正常,作案时辨认能力存在,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后牟伦胜被咸丰县法院异地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被判赔偿夏红玉5.6万余元。随后,夏红玉向咸丰县法院提供线索,称牟伦胜家有存款和修铁路和高速公路的占地补偿款,并称该款在其兄长牟某处。咸丰法院当即予以立案,执行人员前往恩施监狱向牟伦胜下达执行通知书。法官前往利川市查实,牟伦胜家有三间土瓦房,牟伦胜入狱前在一家保安公司打工,月工资只有400元。修铁路、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2万余元已由其母领取。夏红玉称牟某处有存款,被牟某否认,无证据核实。执行人员虽多次前往利川、恩施执行,但始终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物。2006年6月23日,咸丰法院撤销该案。“如果是这样的结果,判决书好比一张白纸。”夏红玉认为。为了给她治病,父母把仅供家人栖身的房子以8000元的价格卖了,年幼的妹妹则辍学打工。夏红玉的遭遇引起了湖北省三级法院的关注,2006年12月18日上午,省高院院长吴家友打电话给恩施州中院院长肖廷杰,商议省、州、县三级法院联合对夏红玉案开展司法救助,并要求司法救助款要在元旦前到位。随后,三级法院启动了救助程序,并将5.6万元司法救助款送到了夏红玉手中。与夏红玉一同受到这个司法救助基金救助的,还有阳新县的三个家庭。2001年11月13日,在福建漳州打工的麻城青年汪某,骑摩托车搭载两人外出,被阳新县梁某驾驶大货车撞死。阳新县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3名死者的亲属损失共18.9万元。然而肇事司机逃匿,其家庭也十分困难,执行多年没有结果。2002年,3个受害家庭开始不断上访。2006年9月22日,省高院院长吴家友详细了解案情后,让他们在家等候“兑现”。三级法院共筹措19万元,将救助金送到3个家庭。

  债权人“流泪” 债务人“陶醉” 有些“判决白条”令人不齿

  “法院执行难的问题由来已久”,各级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都如此感叹。据了解,2006年底,省高院下发了《关于上报“双特”(申请执行人生活特别困难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执行案件的通知》后,全省各级法院就上报1500多件“双特”执行案件和近500件交通肇事、医疗纠纷执行案件。仅是这样的一组数据,执行难的现状就可见一斑。2006年5月11日,襄樊市襄阳区法院执行完毕一起案件,虽然只有2万多元的赔偿,但却历时4年。5年前,襄樊人杨某的儿子不幸在一次车祸中丧生。次年底,法院判令陕西车主王某和挂靠单位陕西省大荔县某组件厂连带赔偿亲属2.48万余元。可判决生效后,王某和组件厂却一直未履行,家属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对方仅履行了部分款项。眼看着孙子渐渐长大,生活和上学都成问题,一贫如洗的杨某心急如焚,再次找到了襄阳区法院,区法院决定换员执行。接手此案的执行员陈治位、陈学文在王某拒绝履行余款的情况下,对王家进行了搜查,但王自车祸后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只好又找到远在陕西大荔的组件厂,可该厂却悄然“蒸发”:原厂址上矗立着一家新公司。执行法官开始奔走于当地有关部门。查工商,访税务,看不出两家有什么联系。组件厂财产到底哪里去了,会不会是“金蝉脱壳”?“不能放过一丝希望!”执行人员冒着酷暑到当地政府及群众中明查暗访,终于查明真相:组件厂系其法人代表刘某和乡政府合资组建的企业,其在未注销的情况下,以其财产重新成立了钢木家具公司,重组的新公司又以整体资产入股与某企业合资组建了电器公司。一个企业摇身二变的事实被查清后,执行人员火速返回襄樊,报请市中级法院批准后,襄阳区法院裁定追加电器公司为被执行人。去年3月底,执行人员四赴陕西大荔。在执行员和当地法院反复对刘做工作无效的情况下,执行干警决定依法对刘某实施司法拘留。面对拘留决定书,刘某才如数履行了执行款。执行法官介绍,像杨某这样的人还属于“幸运者”,虽历时4年,但最终还是得以执行。还有一些案子,因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债务人千方百计逃账、赖账、躲账,并想方设法隐匿财产等情况,至今仍得不到执行的也不在少数。1997年,原襄阳县双沟镇人李某通过关系在襄阳某银行贷款15万元,但后来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还贷。该银行的信贷员本是李某的叔伯兄弟,无奈之下于2000年将李某告上了法庭,法院判李某依法还贷。但执行人员一直未能找到李某。后经申请人举报,李某盖有一幢三层楼的住房,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可将其查封。但就在法院送达执行文书后,李某却偷偷将住房以16.8万元的价格出卖。在这位买房者先付13万元后,李某却逃之夭夭。买房者在办过户手续的时候才发现此房已被查封,于是拿着房屋购买合同找到襄阳区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买房者属于不知情的“第三人”,法院应该承认其合同有效。在买房者补齐合同余款后,法院将李某的房屋判给了买房者。依照法律,李某已经构成了“拒执罪”,但到现在为止,法院仍未找到其本人,欠款也就无从还起。

  为“讨”赔偿 大法官亲笔写信 立法滞后让执行官两头为难

  由于半数左右的案件长期未能执行,不仅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直接威胁到了法院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尊严。执行难,到底难在何处?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祁兵介绍,“执行难”有三分之一以上案件是由于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根本无力赔偿,或者逃匿。更多的执行难,却是由于案件涉及政府机关、企业单位,资金容易转移等而导致无法执行。2004年8月,随州市农民在广东打工返回途中,在广东韶关路段候车时,湖南涟鑫公司一半挂货车刹车失灵,冲向候车人群,造成18人死亡、22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韶关市武江区法院判决湖南涟鑫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随即,湖南涟鑫公司被查封的汽车解封,数百万元资金被转移,致使该案无法执行。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十名省人大代表和数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写信,向省法院反映受害者亲属要求执行韶关中院生效判决,请求省高院同外省法院协调。省高院院长、大法官吴家友收到联名信后,当即亲笔致信湖南省高院江必新院长。执行局积极同湖南省高院联系,多次派员与随州市政府、随州市中院有关人员及省人大代表一同前往湖南省高院、广东省高院和执行法院反映情况。经过三地法院努力,案件才最终获得圆满解决。17个受害者家属与湖南涟鑫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湖南涟鑫公司一次性赔付申请执行人126万余元,其后全部执行到位。法律界人士认为,执行立法滞后,也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对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行为,法律仅赋予法院15天的拘留、罚款权,情节严重的才能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期也很短。这造成了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产生了这样的心态:有钱也不还账,大不了被法院拘留15天,15天后法院还是不能拿我怎么样。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惩戒措施,威胁、甚至伤害执行法官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院长四处奔走 司法救助“破冰” 百名当事人获助200万元

  近年来,侵权损害赔偿特别是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等,因侵权方无履行能力,致使生活困难甚至家破人亡的受害方,在诉讼后终审裁决认定的赔偿无法执行,导致当事人或其亲属无休止上访申诉,迁怒、控告法官、法院,损害司法权威。对此,省高院吴家友院长要求省法院带头实行并在全省法院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积极筹措司法救助基金,及时给当事人以救助,收到了良好效果。2006年1月14日,省高院接待了仙桃人李某的上访,其夫2003年12月被当地人周某开车轧死,周被判刑四年并被判赔偿6.1万元。因周家一贫如洗,确无赔偿能力,法院执行了两年仅执行到7500元。家境贫困的李某多次要求解决,但因周家无力赔偿,问题一直久拖不决。当天下午,省高院领导听汇报后指示工作人员先垫付给李5000元并动员其回家过春节,春节后研究解决。李很通情达理,当天便回家了。省高院筹集了5万元委托当地法院转交给李某,李某从此息访。“法院执行受阻,受害方生活确有困难,司法要彰显人文关怀。”2006年3月,在全国人大湖北代表团大会上,吴家友代表呼吁设立司法救助基金。此后,在向省委常委会议汇报工作时,吴家友院长再次提出请求,获原则同意。到2006年底,省高院多方筹措资金200万元,设立了司法救助专项经费,资助近100人。据省高院介绍,现阶段,司法救助基金仅限于民事诉讼赔偿数额不大,如5万元左右,双方都是特困对象,而被侵权方急需救助的自然人。今后将视基金筹措情况,逐步扩大救助范围。但省高院也特别强调,司法救助资金“不是替被执行人买单”,基金来自政府财政拨款,是对急需得到救助的申请人予以救济。因此,救助后,不应终结原判决执行,应加大执行力度继续执行。救助对象的今后执行款应按生效判决补足给申请执行人,剩余部分汇入司法救助基金账户,继续用于其他人的司法救助。

  全省法院全力破解“判决白条”

  2006年,全省法院受理执行案件81116件,执行和部分执行案件67323件,执行率为83%。同时,全省法院系统加强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从源头解决“执行难”。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是为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作准备,全省法院按照系统试运行的组织保障、推进工作、硬件设备、资金、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培训六个到位的要求,全部建立了全省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全省法院加强了对困难群众的司法保护,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缓、减、免收诉讼费共计1968.66万元,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3606件,审结3340件。省高院调解拖欠民工工资大案7件,标的额1335万元已全部履行,及时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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