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特约记者陈实通讯员万丁报道:昨日,记者获悉,孝感市中院对胡某诉某农村信用社存单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安陆法院一审判决,判决某信用社向胡某支付存款4.3万元及利息。
胡某之夫隗某系孝感市安陆某信用社储蓄所记账员,胡某于2005年3月经隗某在其工作的信用社存入4.3万元。
隗某开出盖有“安陆市某信用社储蓄所储蓄专用章”一年定期存单一份(该存单系隗某自制假存单)。隗某收到4.3万元后,未入单位账而是挪作他用。2005年11月29日,隗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处刑罚。而胡某所持存单到期后到信用社要求兑付,信用社拒付存款。2006年5月,胡某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信用社兑付存单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在家中将4.3万元交与在信用社工作的丈夫隗某,并要求隗某出具了信用社定期存单,其真实意愿是为了与信用社建立存款关系。隗某在该民事行为中所处的地位应属信用社工作人员,其行为应属履行职务行为的范畴。胡某将存款交与隗某,隗某出具了加盖单位储蓄专用章的存款凭证,形成了存款关系。隗某出具的存款凭证虽有瑕疵,但不应是胡某应尽之注重的义务。隗某将其揽储资金挪作他用,由此给信用社造成的损失,可由信用社另行主张权利。故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