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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携带乙肝未被录用 大学生状告东莞港商

  广东首起“乙肝歧视”案立案

  法制网广州1月28日电记者邓新建因为是一名乙肝携带者,李某大学毕业后多次求职遭拒,为此,他将东莞一家港资企业告上法庭,称对方“乙肝歧视”而未对其录用,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69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记者今天从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受理了这起广东省第一例“乙肝歧视”案。

  据李某介绍,去年7月,他来到位于东莞的港资企业某集团应聘。7月18日上午,他办理了入职手续,当天下午参加工厂里面体检,公司人事说如果体检合格就可以上班。7月19日上午9点,他打电话到人事部询问体检结果,对方说他是乙肝携带者,不能录用。为此,李某曾寄望于劳动仲裁部门。然而,就在他递交劳动争议申诉书的第三天,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发出不受理通知,理由是根据劳动法,李某和东莞某集团不存在劳动关系。

  李某的代理律师周立太认为,原告初试复试均通过,在已谈妥聘用条件情况下被拒绝聘用,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使原告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

  据记者了解,在国家人事部、卫生部破除公务员领域“乙肝歧视”的2005年1月,中华医学会发布了《中国乙肝患者生存和治疗现状调查报告》,报告指出,超过五成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因此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还有47%的人在担心单位发现他们身体里的“乙肝病毒”后会失去工作。

  据公益网站“肝胆相照”权益版版主陆军介绍,他们论坛曾做过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现行的法律,包括劳动法均“疏忽”了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劳动仲裁部门对没有形成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一律“不理会”,这直接导致“乙肝歧视”绝大多数发生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陆军说,这就是该港资企业在香港不存在“乙肝歧视”,却在内地设门槛的根本原因。

  但多家企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不同于政府部门,企业和就业者之间是平等的,就业应该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的选择和被选择的关系,对于企业来说,“乙肝歧视”只是违反道德,不违反法律。(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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