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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将大开捐赠免税之门 由3%升至10%

  3%升至10%,企业所得税法将大开捐赠免税之门

  ■ 本报记者 宋 扬 李小健 宋宗合

  1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将之前备受争议的少数公益组织可获得捐赠免税资格的范围扩大化,凡是在国家和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皆可申请获得此资格。

这一举动无疑体现了国家对公益慈善组织的支持。

  其实与之相配合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的修订。2006年12月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草案第三章第11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募捐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一规定不仅使免税比例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3%提升到10%,与国际惯例接轨,也使多年的税制改革呼声落到实处。两个对公益领域发展的利好消息不能不让人抚掌相庆。

  回应 税制改革终于破冰

  基金会:翘首以待

  “我们热烈欢迎。”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副秘书长王建平说。

  提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过程中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和《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王建平的声音变得异常兴奋。这个基金会2005年度的捐赠额只有6.2万,相对于那些动辄亿元的公益组织,这点捐赠少得可怜。

  “我们这样的基金会没有特别的优势,又不能享受捐赠税收优惠待遇,筹款特别难。”王建平表示。

  与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有同样感受的,还有中国经济改革基金会、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等基金会,他们均表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影响着组织的筹款。

  这两家基金会属于研究型基金会,根据2006年的基金会年检报告,他们的年捐赠收入都是零,中国经济改革基金会只有100万的基金增值收入。

  长期以来,只有少数几家基金会可以获得捐赠免税特权的现实让大多数公益组织感到不公平。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之前,享受捐赠全额免税的公益组织不过22家,享受优惠待遇的基金会是13家,加起来不过35家,而除此之外的公益组织均不能享受此优惠待遇。

  “凭什么他们可以享受那样的待遇,而我们不行?谁是亲娘的孩子、谁是后娘的孩子呀。”王建平等基金会的负责人都希望国家能一碗水端平。

  现在,环境已经开始走向公平公正,法制上不再偏袒谁,大家能在公平的起点上迈步前进,税制还在原来捐赠免税的基础上提升了比例,对这些弱势基金会来说,兴奋是必然的。

  企业:是很好的鼓励

  1月24日,四川永隆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何京渝接受了《公益时报》的采访。这家在捐赠免税上备受波折的企业对免税问题体会颇深。

  2005年11月23日,该公司总经理桂勇刚刚从北京飞回成都,他代表四川永隆实业领回了四川惟一一个“中华慈善奖”。但来自税务部门的消息却给他泼了一盆冷水,他捐出的200多万元,被明确告知,不能进行相应额度的税收抵扣。

  何京渝告诉记者,企业之前的捐款没有通过公益机构,而是直接将公司的利润捐向受助者,没有相关公益机构的证实,所以不能免税。

  “当时,我们只是知道企业参与公益捐赠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由于没有找到让人放心的非营利组织,就选择了直接捐赠受助方。”

  不过,该企业在去年参与社会扶贫助学等公益活动中,除了直接捐给受助方的50多万元没能免税之外,向中华慈善总会及广元市教育基金会捐赠的近40万元均享受到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优惠。

  何京渝表示,现在政策如此规定,让企业感到欣慰,表明国家对企业参与公益事业的鼓励成分增加了,企业会在充分了解国家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特点支持公益事业发展。

  “有这样的免税政策自然是好事,企业非常欢迎。”恒源祥公司企划部经理阮美莉说,“当然,每一个公司都有自己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决定了企业的捐赠方向和捐赠模式,有鼓励企业会去做,没有了鼓励企业仍然会尽自己的责任,这是一个自然而然的事情。”

  期待捐赠大幅增长

  在热烈欢迎优惠政策的同时,业界人士也表现出比较冷静的态度。即便长期以来,税收政策被认为是阻碍企业捐赠、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一大障碍,但基金会普遍认为,中国捐赠的数额即使不会因此有大幅的提高,但也期望出现有一个新的捐赠局面出现。

  而之前享受捐赠全额免税,或是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基金会就更印证了这种说法。

  “有些企业根本不知道捐赠款可以免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海外联络部部长刘选国说。刘选国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向国外、在华跨国企业募款。

  刘选国告诉《公益时报》记者,并不是所有捐赠的企业都了解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许借这次税改东风,企业会因为有税收优惠而作出捐赠行为。

  “税收不是企业作出捐赠的主要动因,只能说是一个推动因素。”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秦国英直截了当地说。

  即使当基金会会提醒捐赠企业,捐赠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些企业也没有申请免税。红基会、妇基会都有这样的经验,其他基金会亦是如此。

  “没有申请免税,原因之一是手续较为复杂。一般只有捐赠数额较大的企业会申请免税。”浙江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周朝博说。

  即使捐赠不会出现大幅度增长,但正如王建平所说,“肯定比以前情况好”。捐赠免税的优惠政策对于长期捐赠、大数额捐赠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建议 有制度还需要有服务

  最近央视为配合第二届中华慈善奖的评选活动推出了一个公众慈善认知调查,结果显示“爱心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位列影响慈善事业发展重要因素的第三名,这充分表明了完善捐赠激励机制的重要性。

  事实上企业与个人捐赠者对捐赠免税新政推出之所以持观望态度,主要是因为捐赠免税程序的繁琐阻碍了申报免税的积极性。

  如果捐赠额度小的话,根本没必要去申请免税。”新疆华凌公司的一位行政主管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减免税的审批程序经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享受减税、免税。

  而办理流程也非常琐碎: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至管辖分局领取并正确填写《减免税申请表》,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辖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政策。

  就个人捐赠免税程序而言,民政部救济司司长王振耀曾亲自体验了一次申请退税的过程。他向中华慈善总会捐了500元钱,随后申请减税的手续竟多达10道,整整办了两个月。虽然企业有专人负责财税工作,但免税程序的繁琐和低效率,使得免税措施无法真正得到落实。

  “真正的激励应该是企业在进行捐赠行为的同时,税务部门就应该主动审批相关手续,甚至获捐的公益机构也应该协助企业及早尽快落实捐赠免税,以便激励机制发挥最大效用。”恒源祥公司企划部经理阮美莉表示。

  还有一个问题是,尽管《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扩大了可获得捐赠免税资格的公益机构的数量,但目前的公益机构还存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或部分扣除的不同类别。面对各种各样的规定,有意捐赠的单位或个人较难弄清向哪个机构的捐赠允许税前扣除,究竟是全额扣除还是按比例扣除。

  除此之外,单位或个人日常发生的直接对个人、企业和地区性公益机构的捐赠则不在税前扣除之列。对于实物捐赠优惠政策操作也相当困难。企业等社会力量捐赠生产设备、个人捐赠衣物等实物捐赠,如要在所得税前扣除,就涉及价值换算的问题,目前税法尚未明确计价方法,如实物捐赠需要利用专业机构来评估实际价值,操作起来非常困难。

  这都需要税制进一步完善,有了良好的捐赠免税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操作过程中的难题,尤其需要改进相关免税程序,使这一激励机制更为便捷有效。另外政府也应该改变审批作风,针对公益捐赠,应该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

  解读

  ●完整的有利于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税制必然是包括了捐赠免税与遗产征税在内的;

  ●国家支持慈善公益事业不能只有税收优惠与遗产税制,还需要国家财政的直接投入。

  修正税制是公益事业发展的内在需求

  ——专访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郑功成

  郑功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审议成员。

  《公益时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是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准予扣除,此次《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将比例提高到10%,你怎样看待这一改变?

  郑功成:慈善公益事业是道德事业,但它离不开国家税制的支持。《企业所得税法》呼之欲出,既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也是现实需要的结果。

  一方面,进入本世纪后,我国已经站在一个经过持续20多年高速增长的发展平台上,不仅构建和谐社会成为党和政府既定的发展目标,而且成为凝聚民心的强国举措,公平、正义、共享、博爱等成为时下流行话语的现象表明国家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更高程度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不仅需要有厚实的物质财富与物质基础,更需要有崭新的精神面貌与道德情操,既需要有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来维护社会公正,同时也需要有各种软性的慈善公益来促进社会互助与社会和谐,因此,修正税制促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便成了时代发展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中国的现实是在经济发展迅速、物质财富积累日益丰厚的同时,贫富差距也在持续扩大,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分歧与心理对抗其实在强化,加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尚未成功,人们的安全感缺乏,迫切需要有建立在自愿的社会捐献基础之上的慈善公益事业来弥补、消化有关社会问题。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的修订虽然是国家经济改革与发展的要求,但这次修订涉及到对慈善公益捐赠的支持,亦可以看成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标志,因为慈善公益的发达程度总是被当成是衡量一个国家与地区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而这一标志的背景则是国家税制对慈善公益事业的支持程度。

  《公益时报》:10%的调整是否真正可以起到促进中国捐赠业、公益事业发展的作用,中国是否会出现捐赠大幅增多的情况?

  郑功成;将企业捐赠免税幅度由过去企业所得额的3%提高到10%,当然是一个明显的实质性进步,但我认为还不宜对此举期望过高,因为制约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因素很多。我曾经多次指出过,就中国目前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而言,政治因素已经由过去阻滞或者限制其发展转变成为促进其发展的积极因素,经济因素由过去贫穷落后、财力薄弱转变成了可以支撑其快速发展的丰厚基础,社会因素由过去共同贫穷分化成不同社会阶层并伴随着贫富差距的扩大化而成为有利其发展的因素,这些基本因素都是有利于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但法制的滞后,慈善公益组织发育的不良,以及慈善意识的落后等,依然不是短期内能够改变的,这些因素必然依然直接制约着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因此,即使是《企业所得税》顺利修订后,中国是否会出现捐赠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仍然不容乐观。我曾经在有关论坛上建议,应当研究中国人的慈善意识,它是不同于西方的,也不是一句乐善好施可以概括的,只有树立与国情及传统相适应的现代慈善公益意识,并尽快改造我国的慈善公益法制,促使各种慈善公益组织的良性发育与成长,我国的慈善公益事业才可能获得持续健康的发展。也只有在这些因素均有较大改变后,国家税收制度的修订才可能发挥更好的激励与促进作用。

  《公益时报》:目前实物捐赠没有兑现免税的途径,您对这一问题有何建议?

  郑功成:对于实物捐赠,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免税规范,但实物捐赠又确实是企业与公众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日益重要的方式,而且在大多数人并不富裕的条件下还是应当提倡的参与方式。在国家的税制改革中,当然无法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细地规范到如此地步,但基本税法规定了对参与慈善公益捐赠免税的原则,国家还是可以在一定范围及程度上给与相应的政策鼓励的,例如,企业捐赠的如果是实物,我认为是可以计价并纳入享受捐赠免税范畴给予免税待遇的;对于个人的实物捐赠,由于大多是使用过的旧实物,可以不再规定享受免税待遇,因为捐赠从根本上还是个人的善行。因此,对企业与个人还是应当加以区别的,企业的捐赠实质上是营销与公益行为的组合,而个人的善行不应当是个人的营销行为。

  《公益时报》:中国的慈善公益事业是否需要更大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全额免税?

  郑功成:毫无疑问,中国的慈善公益事业需要有更加有力的税制支持。在这方面,我是主张进一步提高捐赠者的免税幅度的,目标应当是全额免税,但现阶段受制于各种因素还难以实现,能够将免税额由10%提高到30%当然更好,我已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法律修订草案时提出过这一建议,但并未形成共识,估计这次修订税法时还实现不了。

  当然,能够从3%提高到10%也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在慈善公益组织改良不良及其他环境因素还存在着缺陷的背景下,稳定推进税收优惠也是一种较为理性的选择。我觉得应当强调的是,国家对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并不限于免税优惠,事实上至少还需要在如下两个方面同时努力:一是遗产税应当加紧研究并开征,没有遗产税便不可能有真正发达的慈善事业,尤其是中国父母为子孙造福的传统文化必然会阻滞着人们参与慈善公益捐赠,完整的有利于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税制必然是包括了捐赠免税与遗产征税在内的。二是国家财政对慈善公益事业的直接支持,即国家支持慈善公益事业不能只有税收优惠与遗产税制,还需要国家财政的直接投入,因为许多慈善公益组织承担的是政府的直接责任,例如,一些地方的慈善机构收养着孤儿、孤老,资助着贫困家庭、失学儿童等,这些其实是政府的责任,是应当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来化解的社会问题,慈善公益机构既然承担着政府的责任,当然也应当有权力分享到政府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拨款。

  因此,我在呼吁完善有利于慈善公益事业的税收制度的同时,也一直在呼吁国家财政预算应当将支持民间慈善公益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纳入其中,并给予实质支持。一个能够对慈善公益事业给予有力支持的健全、成熟的财税制度将是中国慈善公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在税收与财政制度改造方面,我们还需要继续努力。

  展望 全额免税畅想

  1月24日,作为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研究所教授、博导,于增彪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企业拿出一部分收入用于公益事业,对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肯定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实际上是替政府分担责任,政府应该大力支持与鼓励。因此,企业发生的所有公益捐赠支出,只要证据确凿,运作合法,应该全额免税,取消任何基础上的免税比例限制。

  于教授举了两个例子:一个是假定某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某年度向某灾区捐款300万元,如果按照10%的免税限制计算,只有200万元享受免税优惠,那么,该企业实际捐款就不是300万元,如果所得税率为30%,实际捐款应该是330万元。在这里,免税比例限制实际上是打击企业捐赠积极性。另一个例子是假如某企业有100元的利润,如果不捐赠,还按30%的所得税率计算,政府只能征收30元税款,用于公共财政(包括社会公益事业)支出,但是如果由于免税刺激而使该企业将100元利润全部捐给公益事业,这时,政府税收减少30元,但社会公益事业则增加到100元,而不是30元。在比较开阔的视野下,政府用全额免税的办法刺激企业为公益事业作贡献,推动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应该说,有百利而无一害。

  于教授指出,尽管可以根据未来年度预计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比较以及企业可能捐出的数额,确定财政可以少收多少钱用来减免捐赠税款,但具体而又准确的计算几乎不可能,因此,原来3%、现在10%的免税比例难免带有或多或少的主观武断性。

  对于该草案关于企业捐赠税收的调整部分,除了比例变动外,于教授称,‘年度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不应该是同一个概念。从会计角度看,年度利润可以是‘毛利’、‘税前利润’或‘净利润’,具体含义究竟是哪一种,应该以新修订的税法或税法实施细则的定义为基准;而‘应纳税所得额’在原有税法中已有明确的解释,大致是调整后的税前利润。所以简单地说免税比例从3%到10%大幅度上调7%是不准确的。

  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扣除包括成本、税金、营业外支出等费用之后剩下的额度。假如某公司年收入总额100万元,成本费用等开支80万元(含捐赠款5万元),以现行的33%企业所得税征收比例,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准予扣除、全额免税、不免税三种情形计算企业可分别享受的公益捐赠优惠,见右表。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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