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及结果】
用人单位承担雇主责任赔偿原告全部损失
此案经一、二审审理,法院认为:
一、原告与体育公园可以按雇佣合同关系来处理。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高某作为体育公园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突然发病(并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因此,体育公园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从原告角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体育公园作为原告的雇主,高某作为侵犯原告的直接责任人,相对于张某与体育公园的关系而言,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原告可以选择他们双方中任何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能要求体育公园和高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告已在二审阶段作出明确选择,请求由体育公园承担赔偿责任,故体育公园应当赔偿原告全部损失。
二、关于各项费用。1、各方当事人对后续治疗费6000元、鉴定费1720元、交通费2854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55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16218.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2、二审审理期间,经原告与体育公园公司重新核对,原告实际发生医疗费是15903元、亲属误工费是1000元、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是2550元,法院对此予以确认。3、原告住院期间及病休期间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本案中,原告因伤致残而持续误工,从住院之日起至定残日前一天,合计6个月22天。因此,误工费应为9763元。4、原告的营养费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可获得各项赔偿合计为68558.3元。
据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体育公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医疗费、后续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上诉人及亲属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68558.3元;二、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2716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200元,被告深圳市某体育公园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516元。
【法官信箱】
取保候审保证人
有何义务
问: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保证人有哪些义务和责任?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中,保证人应当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保证人协助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或者明知其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诉讼部分的连带赔偿责任。(史正文)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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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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