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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我博客不署名 索赔2000元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苟峥嵘最近发现,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在其网站登载了他博客里的两篇文章,既没有注明他的名字,也没有注明来源。“这明显属于侵权。”近日,苟峥嵘向该律师事务所发去律师函,要求其通过四川省级媒体向他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否则,他将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网站转载未注明文章来源

  今年1月,苟峥嵘在他的博客上发表了文章《律师收费标准为什么比法院贵得多》《律师当如诤友》。1月24日,他在百度搜索时,发现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在其网站上登载了这两篇文章,注明来源是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

  苟峥嵘的博客首页上特别注明,欢迎各网站转载,转载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及文章来源,如果传统媒体采用,请及时通知作者并按规定支付稿酬。昨日,记者在网上看到,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网站确实登载了这两篇文章,而且都没有提到苟律师的名字。

  “作为律师同行,怎么能够随意侵权?”苟峥嵘说,律师事务所经常接触法律,应当更加遵守法律,出现这种行为不可原谅,必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对作品享有署名权,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按照《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应当指明作品名称及作者姓名。他认为,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已经侵犯了他的署名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剽窃行为。

  “我要求律师事务所公开道歉并赔偿我精神损失2000元。”苟峥嵘说,他已经通过特快专递向该律师事务所寄去了律师函。如果在2月10日前他没有得到律师事务所的回音,将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网站可免费转载博客

  对于律师所是否收到苟峥嵘的律师函,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一李姓工作人员昨日表示不清楚。

  川大法学院一名副教授说,在博客上发文章类似于在公开集会上发表讲话。根据《著作权法》,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可以不经作者同意免费转载公开集会上的讲话,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及出处,这称为合理使用。所以网站可以参照传统媒体的做法,以合理使用为理由,免费转载博客。如果博客作者明确表示不得转载,就不能转载;没有注明是否同意转载,网站就可以合理使用。由于律师事务所转载时,没有注明出处和作者姓名,所以侵权了。

  本报记者 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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