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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非新税种 不加重购房负担

  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并非新征税种

  清算不加重购房者经济负担

  法制网讯记者陈晶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本月发布的通知要求,自2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对全国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土地增值税并非新开征的税种,此举不会额外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会加重购房者的经济负担。

  本月16日通知公布后,股市迅速作出了反应。万科、招商地产、保利地产等地产龙头股几乎全部跌停。根据2006年4月的调查显示,2005年全国房地产百强企业共储备土地面积40210.7万平方米,其中土地储备面积在100万至500万平方米之间的企业有43家。如果完全按照累进税率计算,这些公司将付出高昂的增值税。

  而普通老百姓最担心的就是,开发商因土地增值税清算而新增的成本会不会被转嫁到房价中。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预征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只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全部或大部分销售完毕后才进行的,因此通知在政策上不会额外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会加重购房者的经济负担。

  他表示,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收益和利润,清算将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土地增值税清算是该税种1994年开征后就一直存在的一项日常征管工作,此次通知是在吸收各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取得的经验的基础上,规范清算的操作程序,明确清算的条件及有关征管问题,并不是一项新的税收政策。

  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计算增值额时,除可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外,还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三项支出之和加计20%扣除。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包括20%加计扣除部分)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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