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不再续约,同时也未给付就业补助金,因认为前单位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本市女子张某申请劳动仲裁并获得支持。因认为己方的做法并无不妥之处,前单位将张某推上了被告席。日前,该案经过两审,法院终审驳回了张某前单位的诉求,张某终于得到了前单位给付的近万元的就业补助金。
| |
张某系本市大港区人,原为本市某通信公司员工。2005年年末,张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该公司向其发出书面文件,通知不再与其续订合同,此后也未向其支付就业补助金。张某认为单位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遂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后得到要求公司给付其9891余元就业补助金的仲裁结果。因不服仲裁结果,张某前单位将张某推上被告席。
庭审中,原告公司辩称,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终止时,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故诉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求。而张某则称,根据津劳办(2005)257号文件,前单位应给付其就业补助金,工作每满1年,即应给付1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津劳办(2005)257号文件与《劳动法》和劳动部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并不矛盾,因此判令原告公司给付张某就业补助金9891余元。原告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
法官说法
审理中,二中院认为当事双方的争议焦点在原告单位是应按津劳办(2005)257号文件给付张某就业补助金,还是应按劳动部的相关规定“可以不支付”。法院最终认为,劳动部的相关规定中要求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并非“应该”或是“必须”等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而天津市劳动部门作为天津地区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其制定的法规合乎天津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市民生活水平状况,因此,本案适用津劳办(2005)257号文件较为合适。据此,法院判令驳回原告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