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振实习生郑鑫)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须有固定场地,并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随意改变活动场所功能,或进行挤占、挪用、出租。近日出台的《陕西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
《办法》规定,县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中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500平方米,下设的校外活动站(点)场地面积须与活动规模相适应,并适宜未成年人活动。
《办法》中强调,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活动场所的运行经费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对学校集体组织学生参加的普及性科技、体育、艺术等教育活动实行免费。对需集中食宿、使用交通工具或使用消耗品的集体活动,对特长专长学生的培训项目,可根据开展的不同活动项目、活动内容,报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确定收费标准,向参加活动的学生适当收取成本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又确有特长的学生应实行免费。活动场所如果对未成年人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将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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