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建委会同市国土、规划部门联合颁布的《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从今年3月1日起,本市新建小区须在水、电、气、道路,小区内绿化、商业、学校、医院等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全面建成后,开发商才能交房。
该《办法》规定,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将作为土地出让的必要条件,同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工程达到下列要求开发商才能交房:
生活用水及节水设施齐全,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生活用电应按有关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采用市政管道燃气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开发建设单位与燃气供应企业确定的燃气供应方案完成室内和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和衔接,并经燃气供应企业验收确认。若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实现燃气供应,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同燃气供应企业提出过渡性解决方案;供热系统要符合供热配建标准,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要取得供热专业单位出具的具备供热条件认可文件;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按设计要求敷设到户;道路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道路相联,并按照设计要求完成相应的公共照明设施建设;完成住宅小区相应绿化建设,因季节原因未完成绿化的,应有防尘措施;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采取分期建设的,已建成与下一期施工工地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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