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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市政府就“工人镉增高事件”答记者问

  1月31日下午,在广东惠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就处理工人镉增高事件媒体见面会上,惠州市政府有关方面负责人及惠州市委宣传部、惠州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回答了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南方日报、惠州日报等媒体记者的提问。

  协商未果可提起民事诉讼

  问:企业能否与镉增高的工人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一些镉增高工人已经同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

  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答:根据《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所以,镉增高工人可依法自愿申请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厂方协商一致,由厂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计发经济补偿金。《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是企业不可单方解除,《劳动法》规定的是双方可以协商解除,两部法律就此问题的规定并无冲突。

  问:镉增高观察对象中假设经复查,有人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镉中毒,请问应如何处理?

  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答: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为工伤和被评为10级以上伤残的,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已与厂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于劳动者不能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我局按规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已与厂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与厂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未果,劳动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付洪琴死亡是否与镉有关,相信法院会依法判决

  问:据工人反映,先进电池厂女工付洪琴于2006年1月21日死亡,是否与镉有关?

  惠州市卫生局负责人答:在媒体对这一事件进行报道后,市委、市政府和卫生部门高度重视,本着以人为本、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对双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立即组织调查小组赴死者家乡四川省泸州市对其死亡情况进行调查,调取了她在泸州市医学院附属医院和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病案号分别为23297和316673)等资料,对其在企业工作的职业接触史展开调查,并邀请了广东省职防院专家进行了分析。

  因患者曾在电池厂工作,考虑是否与镉作业有关,市疾控中心于2004年8月17日、18日分别对其采集尿样送省职防院进行检查,结果显示尿镉正常(分别为1.1和1.4μmol/mol肌酐),尿β2-微球蛋白为7.9μmol/mol肌酐,未达到慢性轻度镉中毒诊断标准。付洪琴的死亡是否与镉有关,其父亲已向惠州市惠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厂方,相信法院会依法给予一个公正判决。

  “政府与厂家已达成四条协议”不属实

  问:“政府与厂家达成四条协议”是否属实?

  惠州市政府有关方面负责人答:去年底,某媒体报道中称“政府与厂家已达成四条协议”的问题,没有此事。不过工人与厂家达成四条协议确有其事。工人因工作而导致镉增高,企业是法定责任主体。政府的法定职权,就是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循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安定。

  问:能否保证镉增高观察对象每年进行一次复查?

  惠州市政府有关方面负责人答:为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将一如既往地依法督促厂方确保镉增高观察对象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和对职业性慢性轻度镉中毒的工人进行治疗。2005年,厂方按照承诺安排镉增高观察对象进行了复查。2006年也进行了复查,其中145名工人因复查问题向惠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讼诉,经法院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月已按协议完成2批58人的复查,其余将分3批继续安排复查。

  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在法定时限内全部结案

  问:从事件发生至今,工人不断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你们是如何处理的?

  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答:我局仲裁机构依法依规、高效审慎处理此类劳动争议,从2004年超霸事件至今我局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共8宗,涉及劳动者52人。仲裁机构坚持快立、快审、快调、快结的四快原则,全部案件在法定时限内结案,其中调解1宗3人、撤诉1宗1人,劳动者部分胜诉2宗31人,劳动者败诉4宗17人。劳动者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2宗12人,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意见都一致。

  问:媒体报道付洪琴死后,又有2名女工相继死亡,情况属实吗?

  惠州市公安局负责人答:刚才市卫生局负责人就付洪琴的死因已作了解释。2004年工人镉增高事件发生以来,至2006年底某媒体报道,曾在惠州超霸电池厂、先进电池厂工作过的女工中有两人死亡,但据公安部门调查,这两人的死亡都不能认定为镉中毒致死。根据调查,这两名死者中,一个从事办公室行政工作,另一个任职保安员,均无镉作业接触史。

  问:你们是依据什么给工人进行检查,据工人反映,在检查过程中需要工人沐浴后才留尿,这样做是否妥当?

  惠州市卫生局负责人答:对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主要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的。2004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受厂方委托对先进、超霸电池厂工人进行职业性镉作业健康检查,同时对检查结果进行判断,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告知厂方,达到职业性慢性轻度镉中毒诊断标准的工人由厂方送往职业病防治院住院进一步诊治;列为镉观察对象的工人由厂方负责组织安排每年复查一次。目前镉观察对象的复查工作已进行了2年,已有27人尿镉恢复了正常。

  《镉中毒有关检测项目操作规范》要求,“采样时应注意避免污染,检测对象脱去工作服,洗净手、脸及取样部位,有条件的要在洗浴后进行。采样地点应清洁,没有污染,选择避风和上风向的场所进行,注意由于通风造成的污染。”根据上述操作规范要求,组织被检工人经过沐浴,换上医院的卫生服后,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留取尿样。因此,在检查过程中需要工人沐浴才留取尿样的做法符合镉中毒有关检测项目操作规范,是适当的。

  镉增高事件对全国职业病防治有示范性意义

  问:惠州市有几家单位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有资质为什么工人复查的尿样要送省职防院检验?

  惠州市卫生局负责人答:我市有5个单位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其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职业病防治院,于2004年经省卫生厅批准(批准文号分别为粤卫职检2004005号和粤卫职检2004034号),均有资质承担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的主要依据是尿镉、尿β2-微球蛋白和尿视黄醇结合蛋白,考虑到尿β2-微球蛋白和尿视黄醇结合蛋白检验是一种微量检测项目,灵敏度较高、技术要求高,为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性,确保对这部分工人负责,从2004年开始,市疾控中心对工人进行职业性镉作业健康检查,采集的尿样均送省职防院检验。这种做法符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试行)》关于允许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分包的有关规定。

  问:镉增高事件发生后,有人评价说这起事件的处理将会对广东,乃至全国的职业病防治有示范性的意义,请问怎样理解?

  惠州市卫生局负责人答:对于惠州市出现的镉增高事件,就全国来讲,应该算是比较早发现职业性镉增高的事件。对于接下来怎样规范职业病防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规范企业加强卫生监督以及进行疾病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等,我市的处理情况将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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