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挖了铺、铺了挖的“拉链”现象为许多城市共有,广为人们所诟病,上海市规定新建道路5年之内、大修道路3年之内不得开挖,市政协委员朱树英在“两会”上提出,应配套建立行政问责制,对随意开挖马路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的责任。
(《上海法制报》1月30日报道)硬性规定新建道路5年之内、大修道路3年之内不得开挖,固然对遏制“拉链马路”现象能起到一定作用,但在实践中,面对复杂多变的城市道路管理,难免会遭遇这样或那样的尴尬。举个简单例子,目前位于城乡结合部的新建道路,由于眼下沿路居民较少,未必铺设有网络宽带、数字电视等地下电缆,而随着沿路居民迅速增加,这些电缆又急需铺设。如果不允许开挖马路,居民们是否非得等到5年之后才能用上宽带、看上数字电视?而建立行政问责制,看似一剂猛药,但何谓“随意开挖马路”却很难界定。实际上,没有哪个单位没事找事挖马路,煤气公司也好,自来水公司也罢,他们开挖任何一段马路都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而且其申请开挖的理由也都很充分,比如某段自来水管道年久失修,某片居民小区需铺设煤气管道等,你能不让他挖吗?既然批准他挖,就显然不应追究其责任。实际上,“拉链马路”问题的症结,在于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煤气公司管煤气管道铺设,自来水公司管自来水管铺设,电力部门管电缆铺设,各铺各的,各挖各的,你刚挖完铺好我接着开挖,缺少统一的协调和管理。因此,治理“拉链马路”现象的根本之策,在于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行动,对道路建设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说,就是要改革目前政出多门的行政管理体制。在很多国家,道路建设都是先统一铺设各种地下管线,然后再建地面道路,而我们的道路建设,大多是先建地面道路,然后再逐次铺设各种地下管线,如此前后颠倒,马路不变成“拉链”才怪。只要政出多门的行政体制不改,“拉链马路”现象便不可能从根本得以遏制,而硬性规定道路多少年之内不得开挖,不过是一种形式化治理手段,治标不治本。由此,笔者想到了很多地方为了治理“文山会海”,硬性规定每个月只能开多少次会、每次开会不得超过多少小时、一次讲话不得超过多少分钟等,这其实是以形式主义手段来对付官场顽疾,也没有切中问题的要害。如果不是从转变政府职能入手,而只是以各种形式化的手段来治理“文山会海”,那么“文山会海”问题便难以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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