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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贩崔英杰:生还是死?(图)

  这是注定煎熬的一段等待。自崔英杰得知自己挥下一刀居然夺去城管李志强的生命起,五个月来,他一直在看守所等待可能随时而至的死刑判决。

  2006年12月12日,北京海淀区城管干部李志强被害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和李志强的形象遍为人知不同,这是摊贩崔英杰首次公开露面,他的英俊让旁听席上的部分女记者发出惋惜的唏嘘。

  23岁的被告人崔英杰被控在城管人员没收其三轮车时杀死副队长李志强。


  检方将公安起诉意见书中的故意伤害罪变更为故意杀人罪,这一变化意味着,如果法院认定指控罪名适当,死刑将成为崔英杰的首选量刑。

  辩方反对这一指控,为崔英杰提供法律援助的两位律师认为,崔英杰的行为仅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果法院接受辩方意见,则暗示崔英杰保住性命。

  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对崔英杰而言,两者最直接的区别就是生与死。

  录像画面:

  崔英杰单膝跪地哀求

  一审中检方当庭播放了事发现场的录像资料,这被认为是崔案中最为关键的证据。这段海淀城管大队宣传科工作人员拍摄的画面显示,十几个执法人员围绕在崔英杰周围,崔英杰手里紧握小刀本能地舞动,口气却软弱:把车给我留下,其他你们拿走。城管的声音在说,你把刀放下,把刀放下。争执的最后场面是崔英杰单膝跪地,左手仍死抓住三轮车不放。

  “我哀求他们,什么东西都可以拿走,就是请把我的三轮车留下,因为那是我头天刚刚借钱买的。”崔英杰在庭审中形容当时心情。

  城管最终收缴成功开始回撤,画面中是他们离散的背影。已经离开现场的崔英杰突然从后面迅速跃入镜头,人群一阵混乱,然后是血,然后是崔英杰转身飞快跑向小巷深处的蓝色身影。

  “当时非常心痛,看到三轮车被装上卡车的那一刻。”崔英杰说,“看到过新疆卖哈密瓜的有人在最后关头还能要回车,我就又冲上去了。和李志强擦肩而过时和他的手碰了一下,就以为他要抓我,所以随手一扒拉,当时不知道扎在什么位置。”对于这一致命动作,崔英杰作出了如上解释。

  刑法学者:

  适用死刑不合适

  起诉书表明,崔英杰因无照经营被海淀区城管大队查处时,即持刀威胁、阻碍城管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并持刀猛刺海淀城管队副队长李志强(男,36岁)颈部,伤及李右侧头臂静脉及右肺上叶,致李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检方指控崔英杰是以暴力手段妨害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并持刀行凶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夏霖和李劲松认为崔英杰故意杀人不成立。他们表示,犯罪的故意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崔英杰与被害人李志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崔的行为是在挽救自己三轮车的同时,担心自己人身可能受到强制,急于脱身时一次随便的挥刀。

  崔英杰逃到天津后,曾向朋友发短信询问李志强的伤情。律师表示,这一点可以证明崔英杰确实没有预见到李志强死亡的后果,对李的死亡结果没有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其林认为,从适用刑法的角度看,当不能证明有杀人故意时,根据疑罪从无从轻原则,就应该认定为伤害致死,这是当前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

  阮其林强调,对崔英杰适用死刑将不合适。因为对犯罪不仅要看结果还要对整个案件综合考察才能作出正确的定罪量刑。“崔英杰为了谋生受到处罚,在城管执法要没收其生产工具,一时激动之下杀人,是激奋杀人,不同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为情和钱的谋杀、为掩盖罪责的杀人,或者以残忍的手段杀人。”

  法外因素:

  李志强现在是烈士

  法院迟迟不决的状态留给所有人沉重的悬念。和法院内不得而知的平静不同,法庭外关于崔英杰案的争论和关注从案发到现在一直从未停止。

  从阵容强大的法律学者到铺天盖地的网民,从痛失同行的城管群体到东躲西藏的小摊小贩,从旁听席上哭倒在亲人怀中的李志强之妻到旁听席上跟儿子目光相遇时眼中有泪的崔英杰之父——无数人都在即将而来的判决中注视着崔英杰的生死。

  殉职后的李志强被北京市政府授予烈士称号,单位为他建了个网上纪念馆,有人留言——得知杀害您的凶手已经审判了,作为一个同行,感到很欣慰!期盼审判结果早日到来!有人留言——郭德纲师傅说天堂没有小摊贩,希望你能享受一个安静的新年。

  崔英杰的父亲崔瑞武无所适从,一次次从北京无功而返,他觉得应该做些什么却又不知如何做才能保住儿子的命。家里收到来自各地陌生人的汇款,附言里是些安慰的话。老家村民、小学中学、服役部队、保安同事纷纷写来求情信向法院证明崔英杰是个好人。“我根本不想杀他,造成伤害我忏悔,我愿意承担责任。”法庭上说这些话时崔英杰硬朗的脸上流着眼泪。

  一位当了8年分队长的城管干部对记者说,崔英杰必须死,如果不死如何让城管在未来执法。“李志强现在是烈士,这个案子就不是普通案子了。”

  这恰恰正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其林担心的。“我们不能因为当前要正面宣传打击暴力抗法行为而对被告人严惩,我们过去常常是这样做的,使被告人成为公共政策推行的牺牲品。不能用剥夺一个人生命的方法来教育别人。”

  律师告白:

  当一个人被逼上绝境

  律师夏霖在法庭上为其当事人辩护时说:“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

  ……

  “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更幸福还是要使他们更困苦?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我们已经失去了李志强是否还要失去崔英杰?”

  法眼

  不应忽视公民的经济自由权

  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崔英杰案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反映了城市管理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管理手段的正当性问题,以及外来人口在城市的生存权利和方式,城市秩序与外来人员基本生存权的矛盾。

  根据我国政府签订并批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即公民有从事经济活动和选择职业自由。

  政府有权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但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政府没有权力加以剥夺,只能是合理限制,使它不影响秩序,不影响他人安宁,不造成公共卫生问题。就是说,对公民个人要摆小摊贩、修车、修鞋的经营谋生方式,政府没有权力禁止他们的经营活动,政府管理只能不让他们影响交通,或小摊贩不合卫生标准的,按卫生标准加强检查,保证卫生安全;对搞欺诈、卖假冒伪劣的,就应加强检查等。政府管理的权限仅此而已。

  国外政府不能禁止个人在城市的经营,只是有地点、时间和方式的选择。为此,政府提供各种场所给市民自由经营,如采取跳蚤市场、夜市、周末市场和家庭庭院销售等方式管理。所以,这个案子的悲剧从根上涉及到政府管理的权限问题,就像政府不能取消城市流浪人员的权利一样。从这个大的背景下考虑这个案子,就不应严惩。

  链接

  事件回放

  2006年8月11日下午5点,北京市中关村。由于维持生计的三轮车被海淀城管队员没收,23岁的河北小贩崔英杰与城管队员发生争执,随后用小刀刺进海淀城管分队副队长李志强咽喉部位。当天下午6时左右,李志强抢救无效死亡。11月27日,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崔英杰提起公诉。据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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