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省被征地农民将纳入社保体系,并享受社保待遇。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部分被征地农民成为“无地、无业、无社保、无创业资金”的“四无”人员。为妥善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于日前正式实施。
四种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保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其范围主要包括:因城市改造扩建,失去土地的“城中村”农民;因兴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而被征地的农民;因兴建大型企业或其他生产项目、建设发展小城镇、道路扩建、延伸等原因而被征地的农民。
下列人员不在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范围: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了调剂土地的;土地被征收后,政府已作适当安排并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土地被征收后,已享受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口已迁往外地或出国(境)定居的;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刑期间的。
失地农民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各地要把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整体规划,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享受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地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培训范畴,按规定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引导他们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之路。在城市规划区外,各地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和市场就业需求,积极开展多种方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参加社保可采取多种方式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订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另外,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被征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对生活困难并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将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要区别新老被征地农民,新征地的培训及保障资金不到位的,不能批准征地。
保障水平不低于最低生活标准
要根据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可衔接、政府财政承受能力、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简便易行的原则,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保水平。养老保障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
被征地农民的培训要以劳动年龄段内特别是中青年者,社保要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重点。相关资金中由政府出资的由省、市、县(区)按照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原则实施。在养老保险上,要建立专项储备金。
试点市区6月底要拿出实施办法
据悉,为确保相关资金到位,该办法规定,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按照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政府、村集体、个人出资比例各为三分之一左右,各地根据实际具体确定,其中政府出资部分由省、市、县(区)财政按照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原则实施。个人不缴纳保险费的,不能享受政府和集体相应的配套补贴。另外,各地要建立养老保险专项储备金并严格资金管理。
最后,我省各地要根据相关文件及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及时制订实施办法。西安、宝鸡、渭南、延安市和杨凌示范区作为先期试点市区,务必在2007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其他市要在2007年底前出台实施办法。
本报记者 赵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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