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年初到现在,上书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广东省律师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河南省律师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取消暂住证;南京市律师上书市政府,要求重新检讨城市亮化工程费用负担问题。
律师出于职业敏感,要求全国人大或者地方政府修改某项法律规定,属于“搂草打兔子”。普通公民与市场主体不断上书,则反映出我国公民法制意识的觉醒。河北农民上书全国人大,要求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内蒙古包头市空难死难家属上书国务院,要求修改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132号文件,取消不合理赔偿规定;开发商联名上书建设部,要求取消90平方米占开发总面积70%的规定;民营快递公司联名上书全国人大,要求修改邮政法中关于国家邮政专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联名上书,要求修改劳动合同法草案中保护劳动者的规定……出现如此多的上书事件,值得认真反思。
首先,从程序上来看,上书是一种越级表达意见的形式,它反映出我们在充分汲取公众意见方面,存在重大疏漏。假如公众能够有效管理公共事务,那么他们不需要通过上书的方式,争取自己的利益。在上书事件的背后,甚至可以隐约看到古代拦轿告状的影子。上书事件越多,国家权力膨胀的可能性就越大。公民不能通过自己选举的代表表达自己的意见,而只能在代表之外,通过联名上书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说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仍不完善。
其次,从内容来看,既有要求修改国家法律的,也有要求废止国家某项法律规定的。这说明中国公民和市场主体已经学会制度化博弈,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公众普遍遵守的规则。如此多要求修改法律的上书意见,恰恰说明制度存在严重缺陷。而一些自相矛盾的法律规定长期存在,则说明立法机关树立科学立法思想的阙如。
第三,从上书的具体原因来看,行政决策不科学,政府与民争利仍然是公民上书的主要原因。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频繁拆迁。民众哀告无门,只能通过联名上书的方式,反映自己的困难情况,这说明执政为民的思想仍待落实。一些行政机关在行业管理、宏观调控过程中,由于缺乏调查研究,闭门造车,制定了许多不合情理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不仅扭曲了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而且损害了公众的普遍利益。
从中国近代史上的“公车上书”,到现代公民上书,虽然行事相似,但性质迥异。“公车上书”往往为了保国,而公民上书则是为了安民。“公车上书”请求法外开恩,而公民上书则是公民的正当权利。“公车上书”直接向最高决策者陈情,而公民上书则大多要求修改普遍遵循的规则。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在尊重公民上书权利的同时,观察思考上书文化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更加畅通的表达机制,确保公民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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