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日),北京市建委、市政府外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规定境外个人在京工作学习超过一年可在京购买商品房,购房前须办理居留状况证明。
通知指出,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因为生活需要可以在京购买一套自用、自住的商品房。
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可以在北京购买自用商品房。境外机构购买自用商品房时,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其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证明文件,并书面承诺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际自用需要。市建委房屋交易市场管理处的相关负责人说,如境外机构违反相关规定购房,将由工商部门对其查处。
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须提交该商品房是符合实际需要自用、自住的书面承诺;购买后不得随意出租、转让,但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手续。
据了解,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员在京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新规定所称商品房包括预售商品房、现售商品房和存量房屋。2006年7月21日前已签约(认购)商品房,进行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华北区域总经理李先生说,此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外资购房的市场,并没有搞“一刀切”,比如,允许境外机构或个人成立企业投资房产。对于无理由多买房的短期炒房行为进行限制。该通知对改变过去缺乏管理的外资购房市场状况具有积极的作用。(记者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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