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宣判,上海波司登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司登)、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木丰广告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张曼玉经济损失30万元,赔偿铂金协会经济损失20万元;解除波司登与经纪公司JETTONE+LIMITED(以下简称JT公司)的合作合同。
约定不明双方起争议
上海波司登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是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2004年8月,波司登与JT公司签订《广告制作服务协议》,约定由张曼玉为波司登拍摄“波司登女装服饰”平面硬照广告。
2004年9月16日,波司登明确表示JT公司提供的照片中应有包括保暖内衣的3套服装中的2-3款,拍摄时应体现上衣全貌;波司登将在JT公司对上述要求书面确认后按合同付款。JT公司认为,根据协议约定,张曼玉担任的不是波司登内衣的代言人,而是波司登女装服饰的代言人。此后,双方开始对方案进行调整,但由于双方始终未能就服饰选择的问题达成共识,合作陷入僵局。
移花接木引发连环诉讼
眼看原定的广告播出时间临近,波司登不得不采用在电视台做平面、静态广告的措施。
2004年11月,波司登以张曼玉及经纪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约并支付违约金470万元,同时返还已支付的199.8万元拍摄费用。
2005年年初,张曼玉以肖像权受侵害为由将波司登、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木丰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同年10月,国际铂金协会以三被告侵害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公开道歉的同时赔偿50万元。
法院判张曼玉胜诉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波司登与JT公司于2004年8月9日签订的《广告制作服务协议》实际并未履行,鉴于波司登和JT公司均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同意解除。由于协议无法履行的原因在于双方对拍摄内容约定不明,法院认定双方互不构成违约,对波司登和JT公司提出的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对JT公司提出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港币752万元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波司登移花接木播放广告一事,法院认为波司登虽然否认其在电视台投播过广告,但其作为涉案波司登保暖内衣的生产商,对投播广告不可能不知情。在明知张曼玉未给波司登内衣提供任何服务的情况下,波司登仍未采取措施阻止侵权事实的发生,作为广告的直接受益者,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涉案的张曼玉静态照片的著作权属于国际铂金协会所有,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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