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沐浴场所卫生管理,提高沐浴场所卫生质量,预防传染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卫生部近日会同商务部组织制定了《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其中要求,沐浴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据介绍,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从事服务经营供人们沐浴的公共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
布局及设施要求,沐浴场所应设有休息室(单独设在堂口、大厅、房间等或与更衣室兼用)、男女更衣室、男女浴区、男女厕所、洗涤消毒间。
用品用具使用卫生要求,对供顾客使用的浴巾、毛巾、浴衣裤、垫巾等纺织用品、公共茶具、公用拖鞋、修脚工具应有严格的更换、洗涤、消毒、保洁制度,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其中对浴巾、毛巾、浴衣裤、垫巾等纺织用品和公共茶具应在洗涤消毒专间内洗涤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另外,从业人员卫生要求,沐浴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当发生可能通过沐浴场所传播传染病疫情时,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据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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