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空巢老人”及其家庭的急剧增加,原因大体有五个方面:一是老年人口平均每年以3%以上的速度递增,而且8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年以5%的速度递增,大大高于人口平均增速。老年群体越来越庞大,原有的家庭结构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发展而发生裂变,传统的大家庭结构模式将不复存在;二是现代社会中的家庭趋于小型化;三是不少家庭中子女外出务工、经商、求学、出国乃至移居外地或移民海外,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人口流动现象非常普遍,而老一代人成为留守故土的“空巢老人”;四是由于住房条件的大为改善,儿女们有条件购买新房单独居住,导致“空巢老人”增多;五是老年人观念转变和两代人生活习惯的差异,使得老人与儿女们分开居住。
不论何种原因而出现的“空巢老人”,都面临着经济供养、医疗健康、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这“四大共性问题”。从调查问卷的分析中得知,目前主要存在六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1、空巢老人收入水平总体偏低,老人生活状况偏差,部分老人生活较为困难。在接受调查的“空巢老人”中,月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只有169人,而依靠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的158人,依靠子女供给的373人。说明相当一部分“空巢老人”收入水平不高或缺乏独立的经济收入。调查中发现,有175名“空巢老人”生活上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甚至无任何收入。这种状况对当前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
2、部分“空巢老人”身患多种疾病,健康状况堪忧。在这次调查的1612名对象中,有一半以上的老人患有明显疾病达1种以上。其中还有16%以上的老年人由于多种疾病缠身,日常生活处于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状况。由于缺乏一定的经济来源,生活上缺乏照料,精神上缺乏亲情,“空巢老人”尤其是农村“空巢老人”在物质保障、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都很难得以解决的情况下,就有可能成为老年群体中的病患高发人群。
3、“空巢老人”医疗保险参保率不高,加重了患病者本人及其家人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这次调查结果表明,在被调查的老年人中,只有38.6%的“空巢老人”参加了医疗保险或合作医疗;有近60%的“空巢老人”主要是农村“空巢老人”基本上没有参加基本医疗和其他形式医疗保险,而农村“空巢老人”患病时的医疗费主要依靠自己和子女支付,加重了患病“空巢老人”自己及其家人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4、“空巢老人”的生活照料体系不健全,相应的社会帮扶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空巢老人”作为老年人中的一个特殊群体,特点就是身边无子女,日常生活既缺子女的照料,又乏他人照料。调查显示,还有40%以上的“空巢老人”由于丧偶、离婚、未婚等原因而独居,只能自己照顾自己。有一半以上的“空巢老人”希望得到子女的照料,而实际上子女偶尔或很少探望老人的比率达30%以上。只有36.3%的“空巢老人”偶尔受到亲朋帮助,而有42.6%的老人从未受到过亲朋帮助照料。另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养老机构的总床位供给数为4.5万张,仅占老年人口总数的0.6%%。从“空巢老人”对社区(或村)医疗保健服务的满意度和获得政府及社会帮助情况来看,有62.3%的老人对社区(或村)医疗保健满意度评价为一般或不满意。
5、“空巢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比较单调,导致老人“空巢综合征”。专家指出,由于“空巢老人”身边无子女,缺乏精神慰藉,易犯孤独、抑郁、恐病、情感饥饿等精神疾患为表现特征的“空巢综合征”。调查结果显示,多数“空巢老人”生活单调,自我封闭,60%以上的老年人从不参与文体及其他活动。有29.3%的老年人对所在社区(或村)内的文体设施满意度认为一般,而有38.2%的老年人对此表示不满意。由此可见,一方面,多数“空巢老人”不参与社会活动,导致精神空虚;另一方面,社会公共文体服务活动设施不完善,从而制约了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
6、侵害“空巢老人”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由于老年法规宣传的广度、力度还不够,老年人自身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较差;同时受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有的子女的孝道削弱,养老意识淡薄。受侵害的老年人数虽然不算多,但其负面影响很大。因此,需要全社会进一步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制度,帮助老年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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