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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盗窃电缆应判“破坏公共财产罪”

  去年上半年广州每天因电力设施被盗损失19万多元

  新快报讯(记者 刘正旭 尹来 廖颖谊 余亚莲)针对日益严重的盗窃电缆案件,佛山三位省人大代表纷纷建议,应该加大对盗窃公共设施行为的司法惩处力度,并提高判刑起点,由当前的盗窃罪提升至破坏公共设施罪。

  来自佛山的梁凤仪、李兴浩及林秀娟等三位代表指出,近年来珠三角不少发达地区的电线、电缆被盗割的事件频频发生,2006年1月到6月,广州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10185起,超过2005年发案总数,平均每天发案56起,造成经济损失约3734.81万元,平均每天损失19万多元。其中广州白云区、增城市、从化市等供电局更是几乎每天都发生电力设施被盗的案件。而佛山市供电局统计的数字也显示,2006年前三季度全市发生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犯罪10908宗,造成停电时间54513小时。

  三位代表认为,铜、铁、铝等金属材料价格高涨,是导致盗窃案件增加的犯罪诱因,但对盗窃电缆等行为的惩处不严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犯罪分子的犯罪。

  林秀娟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割电缆的行为可能触犯三种罪名: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备罪,以及盗窃罪。目前,很多盗窃电力设施的案犯,多数是以“盗窃罪”定罪,量刑上偏轻。

  三位代表认为,电力设施涉及面广,与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相关,属于公共设施范畴。因此建议应加大司法惩处力度,对盗窃正在运行的电线电缆以及其他电力设备的,要以“破坏公共设施罪”定罪。

  同时她也建议,应出台相关法规,规定未取得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对于举报偷盗电力设施的行为,予以重奖,以弘扬社会正气,震慑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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