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协委员江涛在分组讨论时炮轰电子眼测速,认为一些县的交警部门已经将测速罚款当成了创收手段,因为罚款中有一半会返还到交警手中。(见《南方都市报》)
广东省的政协委员披露的情况真让人们触目惊心:为获得更大经济利益,部分地区甚至出现由私人老板出资或者交警部门内部私人集资,购买摄像设备参股交管部门进行罚没款分成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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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可是,一些地方财政将交警的拨款与罚款挂钩起来,按比例回拨给交警部门,这不是“洗钱”又是什么?如此一来,《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明文规定岂不沦为一纸空文了吗?法律的公信和尊严何在!
如果对交警罚款(包括现行的电子眼测速罚款)上缴财政后的去向缺乏严格有效的约束和监管,那么,为了得到更多的“按比例回拨款”,名目繁多、假“执法”之名行“滥罚”之实的“车匪路霸”也将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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