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在高速公路上快速行驶,突然一只货车的轮胎挡住了道路,司机避让不及,导致本人和乘客均受到了伤害。在对三位乘客分别进行赔偿之后,司机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高速公路总公司疏于管理,于是,一纸诉状将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告到了法院。
陶师傅是芜湖的一位出租车司机。2005年12月29日13时左右,他驾驶着出租车,由合肥赶回芜湖,当时车上还搭乘着王某某、龚某某和刘某某三人。当车行至合巢芜高速公路上行线89km+200m处时,陶师傅突然发现前方一只货车轮胎遗落在路中央,结果,避让不及撞了上去,造成陶师傅和三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和车辆全损。事故发生后,巢湖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陶师傅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名乘客在治疗结束后,向陶师傅提出了索赔请求。陶师傅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赔付,可陶师傅认为,巢湖交警对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的认定虽然是正确的,但遗漏了本起事故的真正责任方高速公路的管理者。于是,他将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陶师傅认为,高速公路总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产权、管理单位,对全路段负有管理、养护的义务,应时刻保护路段的完好,确保过往车辆的正常通行,由于疏于对路段的正常管理,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而被告省高速公路总公司认为,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高速公路公司只负责投资、修路、养路、水土保质和绿化等静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动态的安全保障,如牵引、排障等,根据《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应由公安和路政部门负责。此外,被告还认为,道路只能保证及时清扫,但不能保证随时清扫,因为随时清扫的条件和设施还难以达到。(汪楠红、许忠德)
来源:
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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