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警方近日公开表示,出租车司机在开车时遭到抢劫,可逆行、闯禁行、开启双闪或大灯、轻微撞车,对这些交通违法警方将不予处罚。苏乔先生撰文认为,郑州警方采取的“过激方式”,是对法律尊严的一种伤害,法律“不能因为各种情况被轻易扭曲”,的哥在紧急情况下违法,也应该接受处罚,否则就突破了法律的底线。
苏先生的这篇文章发表于多家报纸,还有一些报纸也刊发了类似看法的文章。显然,若不将问题辨析清楚,会有相当多的读者被误导。
首先,的哥遇劫时违反交规求自救,是有法可依的行为。《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连刑事责任都不用担负,逆行之类的轻微违法不受处罚,有什么“过激”的呢?
苏先生有个担心,鼓励紧急避险会助长违法。他提出,“比如说我开会要迟到了,是不是就可以闯红灯而不受处罚?”这样的担心纯属多余,因为紧急避险是有限制条件的: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危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避免的损害;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员不适用等。个人开会将要迟到,原本就不是什么“险情”,紧急避险又从何谈起?
苏先生还提出一个“建议”,的哥在紧急情况下交通违法,警方能否把违法的责任算在犯罪嫌疑人的头上?“这样一来,交通违法并未免予处罚,法律的刚性得到了尊重,的哥的后顾之忧也解除了,何乐而不为?”其实法律对此也是有明确规定的,《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的哥在正常范围内紧急避险,撞伤了行人或者撞坏了别人的车,应当由劫匪进行赔偿。
但引起险情的劫匪需要承担的,只能是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而并不包括的哥交通违法行为本身。事实上,劫匪很可能根本就不会开车,就算想对交通违法不免予处罚,你又怎么去罚劫匪的分,吊销他的驾照?更何况,实施紧急避险时所避的险情,还有可能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在那样的情况下,又如何“把违法的责任算在犯罪嫌疑人的头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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