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这个办法规定,人大代表可单独持证到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后可约见相关部门负责人;被约见的负责人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
人大代表可随时约见官员,被约见的官员应该随传随到,这有利于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显然具有积极意义。但比这更重要的是,百姓约见人大代表,代表们是否也能随传随到?
实际上,人大代表多为兼职,平时多忙于自己的工作,百姓终年难得一见,自然也难以让他们代表自己去行使民主权利。另外,不少代表缺乏履行职责的责任心和积极心,连正式会议都不参加,更不能指望他们会主动察访民意了。
窃以为,规定人大代表有权约见官员是个好办法,但与此同时,更要保障百姓有权约见自己的“代表”。强化百姓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以增强代表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在此基础上规定人大代表有权约见官员,才有实际意义。湖南娄底邓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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