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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事故车构成欺诈 赔偿购车人四成车价

  局部欺诈赔四成车价

  法制网讯 记者丁国锋通讯员吴栋江苏省太仓市市民曹成在发现自己所购福克斯CAF7180M新车原是一辆事故车后,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故意隐瞒真相,构成消费欺诈,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苏州市福君汽车贸易公司行为构成欺诈,赔偿购车人购车价4成。

  2005年10月26日,曹成在苏州市福君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福克斯CAF7180M新车,数月后他偶然发现,自己的新车为一辆交通事故受损车辆,即坚决要求销售公司退车并赔偿。销售公司认为,该车保险理赔仅600元,属轻微擦伤,只同意象征性补偿。曹成为此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损失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要求按车价的一倍即人民币259600元赔偿。

  一审太仓市人民法院认为:销售公司隐瞒事故车真相直接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判决原告胜诉。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对于欺诈行为有列举式的明确定义,上诉人的行为不在其列,不存在欺诈的故意,仅是一种过失,且车辆的擦伤不影响车辆的外观和使用价值,一审判决的赔偿责任过巨,仅同意在保险理赔额基础上作出适当赔偿。

  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的欺诈行为仅限于车辆的外观漆面局部,并不涉及整车的安全行驶,对于局部瑕疵,如果双倍赔偿整车价款,与其过错程度不符。同时,基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诚信的倡导,在确定增加赔偿数额时不能以修复费用来代替欺诈部分价款,应以事故擦伤部位右后门及右后轮眉所在车身作为基础,兼顾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这一事实对消费者购买整车决策的影响,以及对消费者购车心理的影响,判决欺诈部分价值以整车价格的40%计。同时,按照购车人曹成的请求,判决销售公司回收该车,并赔偿因购买车辆而发生的车辆购置税、办证、车辆装饰等费用。(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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