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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中院澄清赔钱减刑 符合少杀慎杀原则

    东莞中院:从“赔钱减刑”到“刑事和解”

  本报记者 陈善哲

  李强(化名)从口袋里掏出400块钱,颤颤巍巍地递给邓力(化名)。这是他身上所有的钱。

  “那你没有钱回家怎么办?”邓力再三推托,最后终于把100块钱又塞到李强的手中。

  李强来自河南驻马店,邓力来自广东高州。如果不是一起命案,他们的手不会握到一起。

  2006年5月5日,东莞发生了一起抢劫致人死亡的案件,李强的儿子和另外两个老乡为了抢劫一辆摩托车,杀害了邓力的儿子。

  2007年2月1日,东莞中院刑一庭审理了这起官司。当日下午,法官就该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了调解。最终,李强把所有的钱拿出来,惟一的目的是求得被害人家属的原谅,从而希望法官从轻判决,保住独子的性命。

  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东莞中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加强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工作。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将被告或其亲属对原告方主动的经济补偿,作为量刑酌定情节的综合因素加以考虑。

  有媒体将东莞中院的这个做法定义为“赔钱减刑”。有人批评说,这无异于“以钱买命”或者“以钱买刑”,违背了司法正义的底线。

  “赔钱减刑是一个不正确的概念。”东莞中院副院长陈斯回应说。在他看来,公共舆论需要克制情绪化的冲动,回归司法的专业立场,来看待东莞中院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节力度的努力。

  “我们的做法在合法性上没有问题,而且符合国家最近调整的刑事政策。”东莞中院刑一庭副庭长李红辉表示。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介绍说,在国家采取“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后,实际上各地在司法实践中都加大了推行此类“刑事和解”的力度。

  酌定从轻情节

  办公室的电话一遍又一遍地响起。

  在媒体对东莞中院“赔钱减刑”的报道出来后,研究室主任程春华成了东莞中院最忙碌的人。他不得不一再向记者们解释一个问题——“赔钱减刑”的表述存在一个很大的误区,正确的说法应该是,“被告是否赔偿原告,并取得原告的谅解,在定罪量刑时可以作为量刑酌定情节的综合因素加以考虑”。

  批评的意见,主要是担心金钱对司法正义的腐蚀。《中国青年报》刊登的一篇评论认为,所谓的对“做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可能会成为被告人以钱买刑,违反被害人意愿,损害被害人利益、损害司法公正的工具。还有媒体评论认为,“当富人借金钱获得了宽免,而刑法必将仅仅针对穷人”。

  但李红辉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鼓励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主动地赔偿受害者一方,并将被告一方在民事部分的积极表现,作为酌定从轻情节纳入刑事审判的量刑环节,“在法律和法理上都没有问题”。

  法律上的渊源可追溯到《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更明确的规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李红辉认为,刑法61条授予刑事法官在审判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法律并没有明确定义“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它有赖于法官对犯罪分子在罪案的不同阶段的表现,“包括案前、案中和案后”。如果被告一方积极承担的民事赔偿义务,将有助于减缓被害者家属的痛苦,减轻犯罪的危害程度。这种理解得到了《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更为明确的理解。

  根据法律规定,自首和悔罪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量刑的情节。

  李红辉认为,被告一方积极赔付的行为也可以类推为悔罪的某种表现,而且无需法院对民事判决的执行,节省了司法资源。这些都足以成为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考虑因素。

  陈光中也认为,这种“刑事和解”的合法性是有法律根据的,而且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都有采用。这一次之所以引起舆论的关注,“因为以前这种和解主要适用于各种轻罪,而现在的趋势是,这种做法现在正逐步推广到一些重罪的审理中。”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分析说:“刑事诉讼中对罪犯的判决涉及各种社会关系的平衡,法官在量刑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各种关系。其中,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补偿以及情绪的平复是应该重点考虑的。如果能够有效地使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获得补偿,使他们的情绪能够得到平复,就能够降低他们对社会报复的需求,社会关系也能够由此得到一定的恢复。”

  程春华则一再强调,即使赔了钱,也未必意味着一定从轻处罚。“酌定从轻情节的含义是,法官必须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节,被告方是否赔付只是其中的一种。”如果是一些社会危害性大的重案,比如被告人无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重大恶性案件,不论被告方是否赔偿,都不会从轻量刑。

  “少杀、慎杀”

  东莞中院是从2006年起,有意识地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加大了民事调解的力度。据程春华介绍,重要的政策背景是,从2006年开始,国家对刑事政策的调整力度加大。其中主要体现在对死刑的态度上,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的复核权,并提出了“少杀、慎杀”的主张。

  2007年1月份,最高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要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的要求,明确提出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这为东莞中院推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创造了回旋的空间。

  “我们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就在审判中积极地贯彻少杀、慎杀的原则。”李红辉说,2006年,东莞中院在审理的485宗刑事案件中,有191宗附带民事诉讼,在这191宗里“几乎都有一条人命”,其中有18宗就民事赔偿问题调解成功。“这是一种意外的收获,在以前是不可能的。”

  陈光中表示,宽严相济的原则要求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该宽则宽,该严则严,要遵循宽严适度的原则。但是为了遵循少杀、慎杀的政策,那么意味着以前有一些“必杀”的案件现在就有可能被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尤其是占原先死刑案大多数的杀人案件,可能有一些就不会被判死刑了,“否则死刑率没有办法降下来”。

  陈光中认为,这也是目前国内各地陆续展开“刑事和解”工作的政策背景。

  对于身处司法一线的东莞中院来说,“死”与“不死”的拿捏,考验的不仅是勇气,而且是技巧。正如很多人所担心的,法官能否妥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而避免简单地沦落为“以钱换刑”或者“以钱换命”?

  李红辉说:“我们对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引导,贯穿于刑事审判和其后的民事调解的各个阶段。”

  东莞中院一个比较独特的做法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案之初,法院就会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对民事部分的原告方进行风险提示。“主要是告诉他们,他们有权要求被告进行人身赔偿,并可以提起诉讼。但是我们还会进一步提醒对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本很高,而最终判决执行的钱却很有可能拿不到。”

  在刑事审判阶段,法官也会对被告人和受害者一方进行引导。“我们会在审判中向被告宣讲刑事政策,提醒他如果能取得被害一方的谅解,将有可能得到从轻处罚。同时我们也会把受害一方的痛苦境遇展示给原告看到,这样会鼓励原告赔偿的意愿。”

  当原被告双方愿意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后,法官此时的角色转为协调者,为双方的利益寻找到一个平衡点。

  李红辉说,这个时候法官通常会向原告方再次进行风险告知。通过以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情况的介绍,告诉原告方即使赢得了司法判决,也有可能拿不到钱。

  对于被告方,法官则会向他宣传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我们会提醒他,如果你愿意积极主动地对原告进行赔偿,并取得原告方的谅解,你将可能被从轻处罚,”李红辉强调,“我们绝对不会明确承诺被告如果赔钱,他将得到减刑,或减刑多少。”他也承认,这需要准确地拿捏分寸和掌握高超的司法技巧。

  受害者补助制度缺位

  有评论认为,即使原告没有受到从轻处罚,也不能免除其对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从司法机关的实践经验来看,现实比理论显得更为残酷。

  东莞中院在2006年曾经做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报告显示,2003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3件,申请执行总标的254.7万元,实际执行数额3.53万元,执行率为1.4%;2004年案件数61件,总标的额603.7万元,实际执行数额为0;2005年案件数66件,总标的额832.9万元,实际执行数额24.7万元。

  这意味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逐年增加,而判决的执行却始终在低位徘徊。报告认为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有两个。

  从客观方面说,是因为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差。中院执行的附带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相关联。这导致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履行,而其家属又不愿意代为赔偿。从主观方面说,被执行人缺乏履行民事义务的积极性。“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报应,对被害人的愧疚感和负罪感因遭受刑事处罚减轻甚至消失。”

  执行法院在穷尽了各种手段后,大多根据相关规定裁定中止执行。很多对此不满的当事人称之为“法律白条”。

  程春华表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低执行率的情况,不但损害了司法判决的权威,而且会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患。

  东莞因为产业结构的特点,从全国各地吸收了大量的劳务工。大比例的非户籍人口犯罪,也是东莞刑事案件的一大特点。根据东莞中院提供的另外一份调研报告,从2004年到2006年6月,流动闲散人员犯罪占到了80%以上。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和原告大多都是外来务工人员。”李红辉介绍。

  程春华说,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大多为一个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由于被杀害或者致残,失去劳动能力,这意味着很多家庭从此丧失经济来源。“每个案子,几乎都是一个家庭崩溃的悲剧。”

  东莞中院审理的案子中有大量类似的案例。由于被害者去世,家人失去经济收入,因此对民事赔偿寄以厚望。因为拿不到需要的钱,很多人将怨气归结于法院。2006年,有人甚至在法院喝下农药以示不满。

  东莞中院的报告指出,应该与社会救济挂钩,设立司法救助基金或建立国家补偿机制,对被害者家属予以救助,缓解他们的燃眉之急。同样的建议今年已有政协委员在东莞两会上提出。

  陈光中介绍,目前国家正在研究设立这种国家补偿机制,但是在出台之前,被害者获得某种补偿也是刻不容缓。

(责任编辑:车东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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