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已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开户费
2006年12月26日以后收取的相关费用须退还用户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从2006年12月26日起,我市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开户费(初装费、增容费)。
市物价局有关人士向记者透露,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2006年12月26日前,用户已缴交管道燃气开户费(初装费、增容费)等费用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不再退回用户。2006年12月26日以后,用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合同、并已缴交了管道燃气开户费(初装费、增容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须退还给用户。
《通知》指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维护、更新供气设施发生的维修费、折旧费及计量装置校验、更换和强制检定等合理支出,均计入燃气经营成本费用,不得在气价外另向用户收费。
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液化石油气销售价外收费的通知》中有关气表定期更换费的规定自即日起停止收取,改管服务收费暂时维持不变。
另据了解,停止收取管道开户费(初装费、增容费)后,我市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标准和计费方式暂时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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