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本报记者陈宇因同社村民家办丧事,泸县人刘某前去帮忙。在主人未安排燃放鞭炮的情况下,刘某前去帮忙燃放鞭炮,不料被鞭炮溅起的泥块砸伤左眼。近日,泸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卢氏三兄弟承担责任的30%,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刘某与被告卢云、卢全、卢兵(均系化名)三兄弟系同社村民。2006年2月6日,卢氏三兄弟的父亲卢某去世后,刘某按当地农村风俗前去帮忙,卢氏兄弟安排刘某第二天在其父出殡时抬丧。当晚7时左右,刘某看到专门负责燃放鞭炮的帮工抱着一叠鞭炮出来准备燃放,便接过鞭炮帮着燃放,不料被鞭炮溅起的泥块砸中左眼,致左眼球钝挫伤。
事发后,刘某被及时送往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1天,产生医疗费4094元,并被诊断为“左眼球钝挫伤,前房积血”。经鉴定,刘某所受伤构成7级伤残。刘某随即将卢氏三兄弟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
在法庭开庭审理中,卢氏兄弟辩称,事发当晚安排有专人燃放鞭炮,并没安排刘某前去燃放。刘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燃放鞭炮的危险性,却在点燃鞭炮后仍近距离扭头观看,造成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刘某自己存在重大过失,应当由自身承担责任。事发后,出于人道主义,兄弟三人已主动为刘某支付医疗费1100元,不应当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作为被告同社村民,按当地农村风俗前去帮忙,这种行为的性质实际就是帮工。虽然卢氏兄弟没安排刘某负责燃放鞭炮,但刘某本身就是前去帮忙,虽未做卢氏兄弟安排的事而帮着做其它事,但法院认为仍属帮工。刘某的这种帮工行为,在当时人多事杂的情况下,卢氏兄弟根本不可能表示同意或拒绝,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还认为,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燃放鞭炮的危险性有了解,其在燃放鞭炮时就应当注意自身及周围环境的安全,而刘某对此疏于防范,导致自己受伤。因此,其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对此造成的损失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法院依照《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规,判令刘某各项经济损失4.1万余元由卢氏兄弟承担30%,即1.2万余元,原告自己承担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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