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神探狄仁杰2》“江州案”中有这样一个故事情节:狄公奉命致仕江州,薛府恶奴杜二在五平县衙门口活活打死告状的锦娘之父吴四,狄公甚是愤怒,于是命令当场处死了这个为非作歹的恶奴。 看过此段情节之后甚感诧异。众所周知,为了减少错杀无辜,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归中央,三国时期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南朝宋武帝诏令:“其罪应重辟者,皆如旧先须上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论。”北朝北魏太武帝时也明确规定,各地死刑案件一律上报奏谳,由皇帝亲自过问,必须无疑无冤时才可执行。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传统的“慎刑”精神,其影响是深远的,为隋唐时期的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打下了基础。隋朝死刑复核制度趋于完备,每起死刑案件要复奏三次,故称“三复奏”。《隋书·刑法志》载:“开皇十五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唐太宗完善了这一制度,规定了“三复奏”和“五复奏”两种,即地方的死刑案件适用“三复奏”,京师的死刑案件适用“五复奏”。司法官员不奏而擅刑者,要受刑事处罚。唐朝确立的死刑复核制度一直为历朝历代所用。 另外,中国古代法律对于刑罚执行也有严密的制度规定。至少从汉朝开始,死刑判决都要经过皇帝的批准才可执行,即所谓“报囚”。唐朝正式建立死刑“复奏”制度,京师死刑案由行决之司五复奏,地方死刑案由刑部三复奏。明清时凡死刑囚犯应经皇帝“勾决”后,再由刑部发文至罪犯关押场所,当地应在文书到达三天之内执行。战国时代流行的阴阳五行说,对后世的死刑执行产生了很大影响。自秦汉至明清,历朝都有关于死刑执行时间的明确规定,唐律规定: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即使在冬季,凡遇有大的祭祀活动、朔望日、上下弦、二十四节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以及皇帝生日、元夕等法定假日,都不得奏决死刑。宋明以后基本沿袭不改。唐律规定凡处决死刑犯人,都不得超过一天中的申时(约下午三至五时),后世执行死刑的时间都习惯在正午前后。关于死刑的执行场所,普通人一般都在闹市进行,明清时期也多在较场、旷地执行。而贵族、朝廷命官的死刑处法,则多是赐死免刑。 然而“狄公案”编导和审查者却置此不顾,“委”狄仁杰以生杀大权,当场处死恶奴杜二。难道编剧、导演以及审查人员都不懂我国的古代法律吗?笔者相信,编导和审查者对法律不至于会如此“无知”,之所以“明知故犯”,大多是因为现实生活中观众的想法往往如此——这段情节折射了一般民众对于死刑的态度,即全社会依然普遍存在的思维定势:“血债要用血来还”,“杀人偿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坏人’没有人权”,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一定要严惩!而且要快!但是这种观点不容置疑是错误的。正是这种观点作祟才有了一批冤假错案,才有了被关了十五年的佘祥林。我们为此付出的代价还小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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