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2月9日讯 一个十几人的犯罪团伙,租来轿车安上警灯,身穿迷彩服手拿警棍、手铐,冒充警察,在德州市周边县、市及其相邻县市的公路上,拦截车辆抢劫过往司机。2月8日,德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主犯以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几人被判处八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自2005年10月以来,德州市周边县、市以及其相邻县市接连发生冒充警务人员驾车拦路抢劫案。经警方摸排侦查,初步认定犯罪分子在5人以上,年龄大多在30岁左右,作案时开一辆带警灯的桑塔纳轿车,身着迷彩服,手持警棍或铁管,选择凌晨或中午路上行人稀少时,以查车为由抢劫过往货车司机的手机、现金及货物等。
2006年7月11日凌晨,德州市11个县市区公安局协同配合,联防联动,设卡堵截,最终在宁津县柴胡店镇将闫宝国等8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10月至2006年7月,被告人闫宝国、王铁成、王国平伙同付炳华、闫立波、陈胜华、王爱民、武文才及宋海军、宋立军、孙大忠(以上三人在逃)、崔建胜(已死亡)等人,交叉结伙,驾驶租来的轿车,在车上安装蜗牛式警灯,携带电警棍、手铐、铁棍、尼龙绳等作案工具,身穿迷彩服,冒充警察,在山东省乐陵、陵县、临邑、夏津等11个县市及与这些县市交接的河北省的几个县市的公路上,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抢劫作案34起,抢劫玉米100余吨、棉花15万余公斤、现金10万余元、手机50余部,总价值54.45万元,并致一人轻微伤。
德州中院审理认为,闫宝国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闫宝国、王铁成、王国平、付炳华、闫立波多次参与抢劫,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胜华、王爱民、武文才参与抢劫数额较大。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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