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超女张靓颖状告上海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害名誉权案,在上海静安法院作出判决,对张靓颖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公证费2000元和律师费3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去年7月8日,上海文汇新民报业集团出版的《东方早报》第8版刊登记者撰写的署名文章《揭秘明星“耍大牌”××晃点慈善活动张靓颖酒店耍客服》,文中副标题为“张靓颖:没有总统套房乱叫客房服务”称,到沪参加演出的张靓颖说“我要一个总统套房,我的4个助理每人要一间标准间”,由于主办方满足不了她的要求,她“在自己入住的房间内无度地呼叫客房服务,其中大部分叫进房间的食物仅仅只是品尝了几口而已”。
同年8月,张靓颖聘请律师起诉《东方早报》,后因该报不具有法人资格,变更被告为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张靓颖在起诉中说,由记者李懿撰写的文章内容,完全属于捏造,而文新集团未经核实就刊登涉案报道,又被众多媒体转载、报道,严重损害了其名誉,给她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遂要求被告在《东方早报》、《解放日报》及网上以书面形式道歉及赔偿10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法院认为,引起本案诉讼的那篇报道的新闻来源、涉案内容是否属实,作为文新集团并没有任何证据来佐证,应认定该报道有所不妥。但综观全文并无任何侮辱性文字,也未对张靓颖人品或道德等作出任何倾向性的评价,至于其他媒体的报道内容,虽以涉案文章为引,但其后相关评论已大大超出涉案文章所刊登的内容,尤其是网站上形形色色的回帖言辞不妥,绝非文新集团所能控制和左右。
在以往文新集团对张靓颖的报道中,不乏中性甚至正面褒扬的消息,仅从涉案文章无法认定存在侵害张靓颖名誉的故意,文章内容也尚未构成对张靓颖名誉的侵害。张靓颖作为演艺界人士,应对歌迷的热情和媒体的追逐,对可能带来的轻微损害给予适度的理解和宽容。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钟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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