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话题 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规定,“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独家观点 《刑法》应将所有古生物化石与文物并列规定为犯罪对象。 法律较真 我国有着极为丰富的古生物化石资源,近年来,在河南省西峡县、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等地陆续发现了大量恐龙蛋及恐龙骨骼化石,在云南澄江地区更是发现了大量的无脊椎动物化石,这其中的许多化石为我国特有,具有极高的科学研究价值,也因此引起了一些不法分子的注意。近几年,古生物化石走私大案时有发生,但是实践中,这些走私古生物化石案件均是按“走私文物罪”处理的。 然而,古生物化石并不是文物,这样处理妥当吗?一般认为,文物是指那些人类通过自身活动所形成的、反映人类社会一定时期的历史文化风貌、对研究人类文明发展史具有研究价值的物品,如古代的字画、建筑等。而古生物化石则是古代生物的遗体、遗物或遗迹,埋藏在地下,变成的跟石头一样的东西(2005年版《现代汉语词典》第587页)。它的形成是自然界长期演化的结果,与人类活动无关。 国土资源部1999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通知》第一条明确指出,古生物化石是重要的地质遗迹,它有别于文物,是我国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但《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这就意味着上述化石被视同为文物,理应同等地受刑法保护。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对此也予以明确。因此走私诸如恐龙蛋化石、鸟化石等古脊椎动物化石,以“走私文物罪”定罪量刑并无不妥。 但是,上述规定明显存在一个严重缺陷。古生物化石的种类很多,既包括上述规定中提到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还包括上述规定中没有提到的植物化石、无脊椎动物化石等。这些古生物化石由于没有被明确地划入文物的范围,因此,按照罪刑法定原则,针对这些古生物化石的违法行为就不能适用刑法中有关文物犯罪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实践中,北京市某法院曾审理的日本人蓑口义则走私文物案,就暴露出了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制度中的这一缺陷。起诉书认定,蓑口义则走私的古生物化石中9件视同国家一级文物,76件视同国家二级文物,11件视同国家三级文物。但是,由于案中大量珍贵的古生物化石均是“无脊椎动物化石”,结果法院最终只认定蓑口义则走私了1件相当于二级文物,1件相当于三级文物的古生物化石。 为切实有效地保护我国珍贵的古生物化石资源,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应尽快完善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法规,修订《刑法》,在有关文物犯罪的条款中,增加古生物化石为与文物并列的犯罪对象。同时建议,变更有关文物犯罪罪名为选择性罪名,如把“走私文物罪”变为“走私文物、古生物化石罪”,使古生物化石作为一个独立的而非文物附属的犯罪对象,受到与文物同等的刑法保护。这样,我国珍贵的古生物化石全部能得到完整的法律保护,而不仅限于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问题时也不用再劳神费力地去找法律依据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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