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52岁的程有水以购车为名两次从银行骗贷40万余元,并利用别人对他的信任,代办了3张信用卡后恶意透支6万余元。
记者今天获悉,丰台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程有水有期徒刑17年。一审判决后,程有水已经提起了上诉。
被告人案情
2003年3月,程有水与某公司签订购车贷款合同,贷款10万余元买了一辆千里马轿车。2004年5月,程有水在没有全部偿还车贷的情况下,把这辆车抵押给了别人。
2003年9月,程有水又伙同他人向银行申请购车贷款,谎称要买一辆奥迪轿车,并使用伪造的汽车发票等手续向银行贷款。拿到30万余元的贷款后,程有水并没有买车。
2005年10月,程有水利用他人的信任,代办了3张信用卡,在没有征得信用卡“主人”允许的情况下透支消费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