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巢湖风景区管委会原副主任黄维春受审时辩称———
“尴尬中”收下50万元
本报讯 “事先我完全不知道情况,发现是钱后又退不了,只得在尴尬中收下了那笔钱……”昨天上午,合肥巢湖风景区管委会原副主任黄维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时如此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
黄维春的被控受贿事实均发生在其担任肥东县龙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据指控,2003年5月至2004年11月,黄维春在处理龙岗开发区内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用地遗留问题时,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同意两家公司按原协议的价格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在这期间,其中一家公司负责人许某为了让黄维春帮忙,于2003年10月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
此外,2003年底,合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孙某为了让黄维春给予其公司关照,送给黄维春美元1万元。2004年11月的一天晚上,孙某得知黄维春即将调离龙岗开发区管委会到其他单位工作,为感谢黄维春在任职期间给予其公司各方面的关照和支持,送给黄人民币40万元。
庭审中,黄维春首先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自责,随后又表示受贿是迫不得已,而且受贿中自己处于非常尴尬的地位。辩护律师辩称其当事人没有索贿的行为,在整个过程中始终是处于一种被动地位。而且,孙某在黄维春离任后为表示感谢送的40万,是一种相互之间感情的表达,因此这40万元不属于受贿。
此案未当庭宣判。
(本报记者 陈瑞)
(责任编辑:安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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