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储和集资诈骗都以非法集资为外在表现形式,但两者的根本区别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有则属于集资诈骗犯罪。”长期关注吴英事件的知名律师郎立新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吴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侦查的进展,不排除罪名变化的可能。
民间金融机构的利率最高限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已便在出现坏账时规避风险。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称,“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
正常的银行放贷,年息约为6%,借出100万元,一年利息收益约为6万元;由此推算民间借贷的年息上限约为24%,即借出100万,一年最多收取24万利息。而据早报记者调查获悉,吴英案中的月息就达15%———21%,折算成年息则为180%———252%,大大超出法院接受的保全范围。“这么高的利息支出,怎样的投资才能有能力负担?实际上,并没有看到‘本色’开展的项目有极高回报率。在筹资时,她就应该知道利息窟窿是永远无法填平的。”郎立新分析,最终的结果就是必须不间断地兑现利息,以换取更多的融资堵前面的窟窿,将矛盾后压;一旦不兑现,马上发生挤兑情况,发生“崩盘”。一个理性的成年人明知后果而故意为之,主观上不排除有占有的故意。在警方侦查过程中,如果有资金去向不明、或转移境外、或犯罪嫌疑人继续藏匿,则构成诈骗故意的客观要件。
据郎律师分析,集资诈骗和非法吸储的区别在于:一、犯罪的目的不同。前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只要在吸收存款行为时没有非法占有该存款的直接故意,即便最终由于当事人经营不当、损失惨重而无法归还所有出资人的本金,也不能视为集资诈骗罪。二、犯罪行为具体实施方法不同。前者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后者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的目的行为上并没有遮掩赢利的意图。三、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侵犯了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当然在有些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无法兑现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时的承诺,甚至给投资人、存款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但是,这种损失与行为人目的就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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