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朱道海 金陵晚报记者 徐红霞
金陵晚报报道为了女儿,一对已经离婚的夫妇还是“战争不断”,从抚养费到监护权,在离婚后的一年内,两人两上法院,轮流做起原告和被告。
2005年10月13日,夏莺和丈夫陈殿彪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女儿陈小茹的监护权归男方,但随女方生活,陈殿彪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里面包含教育费和生活费,另外,女儿的保险费和医疗费也由男方负责。
夏莺随后就向溧水县法院起诉,要求前夫支付女儿从去年2月以来的抚养费、保险费和医疗费等。
“她不是孩子的监护人,没有诉讼资格。”陈殿彪还提出,夏莺在请求自己支付抚养费的同时,又要求自己支付医疗费和保险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因为夏莺没能提交陈小茹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费用的依据,对这一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虽然陈殿彪提出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超出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但因双方对离婚协议的约定没有变更、撤销的情形,因此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在夏莺实际抚养期间,陈殿彪支付同期抚养费每月1000元。
官司才结束,陈殿彪又走进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女儿的监护权。他说,因为自己生活不便,暂时委托夏莺照顾女儿生活,可夏却拒绝自己在春节前将女儿接回家。“女儿一直跟我生活,我有抚养权和监护权。”夏莺辩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殿彪具有监护能力,判决其对女儿陈小茹拥有监护权。(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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