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腐败的表现形式千变万化,愈来愈多的腐败现象披着“合理”甚至“合法”的外衣招摇过市。政府官员应邀出席企业举办的政企新春联谊活动,“一举”抽获大奖。这其中,果真是政府官员鸿运当头,还是另有蹊跷?
政企联谊正在变味
每逢辞旧迎新之际,各种联欢活动便会粉墨登场,政企新春联谊会,就是其中的一种。
2006年年底,某国际家装建材市场北京一家分店举办庆典活动,邀请了辖区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出席。在活动现场,最吸引人的莫过于“住房免费装修”这项大奖,最后,城管部门的领导“幸运”地捧走了大奖。
类似的现象并不鲜见。杭州百脑汇电脑城经销商徐小斌告诉记者,他的一个同行,就以抽奖的方式向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顺理成章地送上了一台价值过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其实不光电脑行业,其他行业多少都有这样的行为。”徐小斌说。”
较难认定为贿赂犯罪
天上从来不会掉馅饼。显然,这里的“馅饼”是由企业人员事先策划准备,借着“运气”的幌子间接地送给政府官员。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认为:“如果真能获得设奖方作弊的证据,性质上应该是对公务人员的贿赂行为。但即使如此,根据我国的法律也难以定罪。因为得到好处的公务人员可能并没有给行贿者谋取利益,或者难以查出他们谋取的哪桩利益和这个好处有因果联系。”任建明担忧:由于很难获得设奖方作弊的证据,所以这种贿赂行为几乎可以大行其道。
特定情况下构成贪污罪
对于任建明的担忧,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吴新华却表示:“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有关贪污罪的定性及量刑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在上述行为中,政府工作人员若以公职身份出席活动,同时中奖所得物的价值数额较大,且政府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将中奖所得交公。那么,可以认定该政府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
“值得说明的是,如果公务人员是以私人朋友身份出席,或者中奖所得物的价值较小,那也不能认定为贪污罪。”吴新华最后的说明告诉记者,对于变质的政企联谊,贪污罪也不能将其一网打尽。据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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